lost grant,權利轉讓契據遺失,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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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st grant,權利轉讓契據遺失
中文:權利轉讓契據遺失
解釋:這是一種法律擬制。在英格蘭早期,地役權人主張地役權〔easement〕的,必須證明該權利系由權利轉讓契據所創設,或者其自人類無可記憶〔immemorial〕的時代起即享有該權利。但是,1623年《訴訟時傚法》〔Limitation Act〕規定以佔有土地20年作為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限,此後,法院採用20年期間作為地役權產生的充分的時效條件,其假設是:曾有一份地役權創設所需的權利轉讓契據,但已遺失。在1832年《時傚法》〔Prescription Act〕以後,該種權利轉讓契據遺失的假設已不具有重要意義,但它仍是地役權取得方法之一。這種因連續20年享有地役權從而認為權利轉讓契據已經遺失的假設是可反駁的〔rebuttable〕,即須以證據證明製作該權利轉讓契據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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