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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ssuer,(1)證券發行人
(2)信用證開證人
(3)權利憑證簽發人
中文:(1)證券發行人
(2)信用證開證人
(3)權利憑證簽發人
解釋:(1)發行和銷售證券的公司、政府機構及其他實體。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在涉及投資證券項下的義務或對該證券的抗辯時,發行人包括:1在證券上註明或授權註明其姓名,以證明該證券代表對其財產或某個企業的分享、參與或其他權益,或證明其為應履行證券義務的人,但鑒證人〔authenticating trustee〕、登記人〔registrar〕、轉讓代理人等除外;2直接或間接地在其權利或財產上設立由證券代表的按份共有權益的人;3處於上述發行人的地位或為其承擔責任的人。
(2)指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或其他人。
(3)簽發權利憑證的貨物保管人,但在交貨指示尚未被接受時,指向貨物佔有人發出交貨指示的人。簽發人包括任何由其代理人或僱員簽發權利憑證的人,只要其具有相應的真實授權或表見授權,即使簽發人實際上並未收到貨物,或對貨物作了錯誤說明,或代理人或僱員以其他方式違反了簽發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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