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蘇格蘭〉 蘇格蘭1532年成立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時,法院由院長、14名普通貴族〔Ordinary Lords〕和3至4名特命貴族組成。特命貴族由國王提名,不需要具備一定資格,也沒有薪金,並且可以隨意決定是否出庭。這種做法雖可博取貴族的歡心,但卻加強了王室的干預。且這些貴族只是在案件與自己有利害關係時才願意出庭。1553年特命貴族人數增加到8人,但後來遭到反對,又減為4人。該數目一直持續到1723年,這一年還規定,任何空缺都不能填補。伯內特大主教〔Archbishop Burnet〕是最後一位擔任法官(1664-1668)的神職特命貴族。約翰·海〔John Hay〕,特威黛爾侯爵〔Marquis of Tweeddale〕則為最後擔任此職(1721-1761)的特命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