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躲在他人的窗下、牆外或屋簷下偷聽屋內的談話,並由此編造中傷他人的流言蜚語的人。在普通法上,偷聽〔eavesdropping〕為輕罪,可被判處罰金,並責令行為人提供今後行為端正的保證。英國《刑法》〔Criminal Law Act〕於1967年廢除此罪名。在美國刑法上,慣於實施偷聽行為的,構成普通法上的偷聽罪〔common-law offense of eavesdropping〕,但起訴方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偷聽的習慣。在蘇格蘭,天黑以後,向亮著燈光的屋內偷看,被認為是破壞治安罪〔breach of the pe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