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也稱訴因或答辯理由並陳,為普通法上訴答程序中的一種技術性錯誤,指在一項訴訟理由〔count〕中陳述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因〔cause of action〕,或者在一項答辯〔plea〕中提出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答辯理由〔ground of defense〕。普通法上一般禁止多項訴因或答辯理由並陳,但現在英國對該規則的限制已寬鬆了許多,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也允許提出此種訴狀。 (2)指在公訴書的同一罪項〔count〕中指控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罪行。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3)指在同一立法中對兩種或兩種以上不相一致的主題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