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全名為離婚及婚姻案件法庭〔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1857年設立,行使前英格蘭教會法院對婚姻無效及分居案件的管轄權。同年,由制定法授予批准離婚的新的管轄權,享有宣佈婚姻合法和其它特定的權利。它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王座法庭和民訴法庭的首席法官、財稅法庭首席法官及這三個法庭的高級法官和該離婚法庭常任法官〔Judge Ordinary〕組成。其中這些常任法官聽審大部分初審案件〔cases at first instance〕。1873年的《司法組織法》取消了該法庭,其管轄權轉給後來的家事法庭。 → 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