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由高等法院各庭〔Divisions of the High Court〕的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法官組成,負責審理那些不能由一名法官審理的初審案件和上訴案件。分為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衡平分庭〔Chancery Division〕和家事分庭〔Family Division〕,各分庭均依原法庭享有相應管轄權。有關這些分庭民事判決的上訴要到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 Divisions of the High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