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tmouth College Case,達特茅斯學院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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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artmouth College Case,達特茅斯學院案
中文:達特茅斯學院案
解釋:〈美〉
即美國最高法院於1819年判決的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達特茅斯學院在1769年經皇家許可批准在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推廣教育。1816年,政府和教會衝突之後,該州立法機關〔legislature〕制定法律,修改1769年創立此學院的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把學院改為「大學」,改變其內部管理程序,並對學校管理施加外部和公共製約,學院拒絕並抗議立法機關違憲,濫用授權,違反了合同義務。最高法院將該學院劃歸為私法人〔private corporation〕而不是公法人〔public corporation〕。私法人的特許狀〔charter〕屬合同性質,受憲法第一條第十款合同條款〔Contract Clause〕的保護,該州不得妨害其履行,並認為該州的法律違憲。該案的判決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依法人權力〔corporate power〕為公共目的向私人團體進行捐贈的行為,構成美國憲法意義上的合同,州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削弱此合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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