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626年,達納爾等5名騎士因拒絕繳納特別稅而被送進監獄。達納爾獲得了人身保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要求監獄長說明被囚禁的原因。答覆稱是根據樞密院〔Privy Council〕發佈的授權令〔warrant〕而拘留他。該令狀證明,依據國王的特別命令,達納爾應被送進監獄。首席大法官海德判定國王勝訴,並指出:國王有捕人的絕對權力,而臣民不得上訴;國王不會犯錯誤,關押達納爾也沒有違反《大憲章》〔Magna Carta〕。該監禁在當時雖屬濫用權力〔abuse of power〕,但法院不可能深究這一答覆。1628年,在這5名騎士被釋放後,這個問題仍在繼續討論,並導致了1628年《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的產生。 → Petition of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