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Court of General Quarter Sessions of the Peace,(1)季審治安法庭 (2)季審治安法庭
中文:(1)季審治安法庭 (2)季審治安法庭
解釋:(1)〈英〉 在每個郡〔county〕設立的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行使由治安委員會〔commission of the peace〕或特定制定法賦予他們的刑事案件管轄權,每季開庭一次的刑事法庭。但在米德爾塞克斯〔Middlesex〕郡,則是每月開庭兩次。不是每季開庭一次而是在其他時間開庭的則稱為一般治安法庭〔general sessions of the peace〕。季審治安法庭由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廢除,其原有的大部分管轄權轉歸刑事法院〔Crown Court〕。 (2)〈美〉 以前在新澤西州〔New Jersey〕存在的刑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