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有權依上訴程序糾正另一法院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的法院。在英格蘭,起初主要由王座法庭〔King's Bench〕負責複審另一法院的錯判,包括1783年前愛爾蘭王座法庭的錯誤和1870年前民訴法庭的錯判。至1875年,複審高級法院的錯誤遞次由財政署內室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和上議院〔House of Lord〕負責,複審下級存卷法院的錯判仍由王座法庭負責。依據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對於高級法院的錯判由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複審。刑事案件的複審法院最初為刑事案件再審法院〔Court for Crown Cases Reserved〕,1907年後為刑事上訴法院〔Court of Criminal Appeal〕。美國一些州的終審法院〔court of last resort〕也命名為複審法院,例如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但也在廣義上使用這個詞,即指任何有權通過上訴、糾錯令、調卷令〔certiorari〕或其他程序對下級法院的裁判進行覆核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