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相對於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而言,是一種低級別的法院,只具有有限的或專門的司法管轄權,例如由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市長或其他地方司法官主持的法庭以及某些城市法庭。存卷法院和非存卷法院的稱謂不是很確切,非存卷法院也有對訴訟活動和判決的記錄,只是相對於存卷法院來說,它的記錄不具有權威性和永久見證作用。它與存卷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它的司法權是有限的。 → court of record;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 of limited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