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離婚及婚姻案件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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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離婚及婚姻案件法庭
中文:離婚及婚姻案件法庭
解釋:〈英〉
指依據1857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設立的普通法法庭,它被賦予了以前英國教會法庭對婚姻案件的所有管轄權,此外還享有批准離婚、發佈婚生宣告等新的權力。該法庭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王座法庭〔Queen's Bench〕、民訴法庭〔Common Pleas〕和財稅法庭〔Exchequer〕的3名首席法官和3名資深常任法官以及該法庭的常任法官組成全席庭〔full court〕,但實際上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常任法官一審。依據1873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該法庭被撤銷,其職能轉歸新的高等法院中的家事分庭〔Family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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