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Court for Consideration of Crown Cases Reserved,刑事案件再審法庭
中文:刑事案件再審法庭
解釋:〈英〉 1848年創立,目的是為了審議某些叛逆罪、重罪或輕罪案件中提出的法律問題,這些案件由刑事巡迴聽審法庭〔Court of Oyer and Terminer〕、巡迴季審法庭〔assizes of quarter sessions〕或中央刑事法庭〔Central Criminal Court〕等庭的法官保留下來。該庭由5名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組成,其裁決是終局性的。它對已裁定罪名的案件僅就其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如果認為原案審理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則可撤銷原審法庭的有罪指控。1907年廢除,其職能轉歸刑事上訴法院〔Court of Criminal Appeal〕。也稱作Court for Crown Cases Reserved。 → crown case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