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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案中消息明確時點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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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原判決不採柯文昌等三人有關重大消息認定時點之各項抗辯,認定綠點公司與美商捷普公司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係本件併購案之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已於理由欄說明:一般而言,重大消息於達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須經一連串處理程序或時間上之發展,之後該消息所涵蓋之內容或所指之事件才成為事實,其發展及經過情形因具體個案不同而異。 |
起訖頁 | 52-54 |
關鍵詞 | 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併購案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7 (3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公司法第234條所稱「營業」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公司法第8條第3項實質董事之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台再字第3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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