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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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原審:『……次按,為使占有人無從基於債之關係為抗辯,脫免債務人容忍占有之義務而受讓該不動產者,其取得所有權之目的,顯在妨害有權占有人之占有,其行使物上請求權,自應認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為法所不許。 |
起訖頁 | 35-37 |
關鍵詞 |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7 (3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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