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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於時效抗辯中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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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而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該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起訖頁 | 29-31 |
關鍵詞 | 誠信原則、消滅時效、前後行為矛盾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7 (3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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