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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地位與大學自治(大法官釋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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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
起訖頁 | 24-26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7 (3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大學生之學習自由受到限制,學生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釋字第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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