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聯性如何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
起訖頁 14-1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何謂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憲失效時,是否有允許違憲的法律繼續存在的空間?(大法官釋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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