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221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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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 |
起訖頁 | 10-11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7 (3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醉態駕車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何謂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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