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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籍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權能--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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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一、第三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法令賦予其有為申請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為要件: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根據此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係以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法令上有賦予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關申請遭駁回為其要件。如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遭駁回之事件,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
起訖頁 | 59-62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504 (2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之合憲性審查--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 |
該期刊-下一篇 |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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