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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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綜合法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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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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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綜合法學(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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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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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憲法與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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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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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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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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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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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
| 第 六 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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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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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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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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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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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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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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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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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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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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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 第 七 條 |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 |
| 第 十 條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
| 第 十一 條 |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