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科 |
司法特考-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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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年滿18歲至55歲,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大學以上畢業者(不限科系)。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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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
◎普通科目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國文 (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專業科目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民法
- 民事訴訟法
-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
- 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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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 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 本項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各類科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書記官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項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3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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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1.08.1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