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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審查方法係採『雙軌』理論,雙軌理論將政府的管制措施區分為『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所謂內容限制係指政府的管制措施,明文限制人民某一類型之內容或觀點。而釋憲機關在審查政府限制言論『內容本身』的管制措施時,則係採取『雙階理論』,首先應該判斷該言論的內容到底屬於『高價值言論』,抑或為『低價值言論』,而異其審查基準。若為『高價值言論』,如『政治性言論』,法院將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加以審查,並同時檢視該言論是否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我國釋字第445號即認為集會遊行法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係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宣告該等法律違憲。至於『低價值言論』,則例如『誹謗性言論』、『仇恨言論』、『猥褻言論』、『商業言論』等,而法院遇到『低價值言論』之個案時,並非採取『合理審查標準』,而係採取『類型化』之『利益衡量』方式加以審查。又其中有關於『誹謗性言論』,我國釋字第509號解釋則引進美國法之『真實惡意原則』。
至於『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則係限制言論表達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二為『象徵性言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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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題》
民國九十七年律師
台灣漁船在釣魚台附近海域遭日本巡防艦撞沈,相關單位未採取任何措施,引發民怨,部分民間團體發起向政府抗議的示威遊行。任教於A私立大學的教師甲,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某次未經許可之抗議活動,在行經總統府附近時,甲以麥克風痛斥主政者為「縮頭烏龜」,並多次強力呼籲主管機關應負起保護漁民的責任。未幾,A私立大學以甲該日之言行舉止嚴重失當,有損師道為由,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將甲解聘。甲不服,認為A私立大學此舉已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解聘行為係違法違憲而無效,遂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試問:承審法院於審究本案相關主張時,應否、以及如何納入那些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之思考?請從憲法觀點詳加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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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