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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考 試 題 概 念 精 選 - 公 法 篇
 

憲法篇 ─ 基本人權限制
重要概念

基本人權限制
法律電子報登載:98/6
典型例題答題關鍵擬答


概念分析

 

關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審查方法係採『雙軌』理論,雙軌理論將政府的管制措施區分為『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所謂內容限制係指政府的管制措施,明文限制人民某一類型之內容或觀點。而釋憲機關在審查政府限制言論『內容本身』的管制措施時,則係採取『雙階理論』,首先應該判斷該言論的內容到底屬於『高價值言論』,抑或為『低價值言論』,而異其審查基準。若為『高價值言論』,如『政治性言論』,法院將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加以審查,並同時檢視該言論是否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我國釋字第445號即認為集會遊行法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係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宣告該等法律違憲。至於『低價值言論』,則例如『誹謗性言論』、『仇恨言論』、『猥褻言論』、『商業言論』等,而法院遇到『低價值言論』之個案時,並非採取『合理審查標準』,而係採取『類型化』之『利益衡量』方式加以審查。又其中有關於『誹謗性言論』,我國釋字第509號解釋則引進美國法之『真實惡意原則』
至於『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則係限制言論表達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二為『象徵性言論』之限制。

 


典型例題

民國九十七年律師

台灣漁船在釣魚台附近海域遭日本巡防艦撞沈,相關單位未採取任何措施,引發民怨,部分民間團體發起向政府抗議的示威遊行。任教於A私立大學的教師甲,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某次未經許可之抗議活動,在行經總統府附近時,甲以麥克風痛斥主政者為「縮頭烏龜」,並多次強力呼籲主管機關應負起保護漁民的責任。未幾,A私立大學以甲該日之言行舉止嚴重失當,有損師道為由,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將甲解聘。甲不服,認為A私立大學此舉已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解聘行為係違法違憲而無效,遂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試問:承審法院於審究本案相關主張時,應否、以及如何納入那些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之思考?請從憲法觀點詳加說明之。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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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關鍵

先釐清大法官會議與普通法院之職權區別,並於解釋、涵攝所應考量之基本權利以及該基本權利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對法條之解釋與涵攝。

 


擬答

(一)

本件若從憲法之觀點出發,宜先就普通法院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憲政制度上之定位予以揭明。我國釋憲審查制度雖係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享有駁斥權,亦即僅有大法官會議始能宣告個別法律違憲。但是,既然法院以及訴訟制度皆係由憲法所創設,因此,法院於行使其職權時自應受到憲法的拘束與導引。是故,法院於審究本案之主張時,應納入憲法基本人權之規範保障予以衡酌。

(二)

而本件應納入考量而係屬保護教師甲之基本權利為言論自由、工作權以及訴訟權,並且該言論自由則因教師甲之言論內容涉及釣魚台與政府之不作為而應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相對而言,A私立大學可能主張之憲法保障則為大學自治。而該憲法基本人權之規範保障應透過普通法院藉由其職權之行使以進入審判。普通法院與憲法規範相關之職權行使為法律內涵之解釋,包括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事實認定以及法律內涵與具體個案的涵攝。

(三)

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此處之「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之有關機關認定,涉及究竟普通法院是否有權限進行事實認定與具體個案涵攝的獨立權限,亦或是基於大學自治而致使普通法院被排除享有具體個案涵攝之獨立權限。然而,本抽象規範既然涉及教師之工作權;其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雖皆為規範概念而非經驗概念。但是,本法之適用及執行,並非大學自治維護之學術自由所藉以達成學術多元化之核心範疇,蓋「行為不檢」之「行為」並不僅限於學術研究上之歷程行為。是故,應認法院應具有具體個案涵攝的獨立權限,否則將違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四)

繼之,於本件具體個案中,教師甲痛斥主政者為「縮頭烏龜」,是否該當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構成要件,應考量教師甲係於課餘時間所進行之言論發表,是故未與大學自治扞格而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其所使用之語言,雖具有刺激與攻擊性質,但是究非針對個別人員而係對於國家機關整體所發表之言論,是故應非屬低價值之誹謗性言論,而係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

(五)

因此,基於「合憲性解釋」,為免該高價值言論之言論自由以及教師甲之工作權受到違憲侵害,對於此「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確定法律應予嚴格解釋與涵攝。此處,應認教師甲之高價值言論不該當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構成要件,而該聘任關係仍應屬存在。


相關類題

(一) 司法特考、律師:93司○2、94律○1
(二) 研究所:
A男擔任B科技公司之工程師,負責產品研發,B公司並與A男約定A男離職後,三年內不得任職於有同業競爭關係之其他公司,否則須給付高額之違約金。A男離職後至C公司任職,遭B公司以違反上述禁止競業條款而請求給付高額之違約金,A男認為其並未洩露B公司之營業祕密,上述禁止競業條款過度限制其工作權。妳/你若係本案承審法官,應如何就雙方基本權利衝突之衡量而為本案之判決?(97輔大法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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