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首頁
我要訂閱 更新資料 歷期閱覽 法律電子報專區
來勝大陸司考•考研培訓來勝大陸司考班大陸學歷認證代辦服務報名&考試團 大陸司考訊息
 
學員須知 班主任信箱
數位課程

  •

刑訴篇-撤回
自訴

  •

刑法篇-中止
未遂

  •

刑法篇-過失致
死罪及業務過失
致死罪

       more...
---------------------


  •

民法篇-債權之
讓與性

  •

海商法篇-免責
事由(一)

  •

民訴篇-新攻擊
防禦方法之提出
與職權探知事項

       more...
---------------------


  • 憲法篇─基本人
權限制
  • 行政法篇─行政
  • 強執篇-債務人
異議之訴
       more...
  目前所在位置:考試區>>有概念題庫>>國考試題概念精選>>刑事法篇
國 考 試 題 概 念 精 選 - 刑 事 法 篇
 

刑訴篇 - 撤回自訴
重要概念
典型例題答題關鍵擬答
 撤回自訴


概念分析

關於撤回自訴的概念,應建立在對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五條各項的理解上。首先,得撤回自訴之案件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案件;其次,撤回的時間點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最後,撤回自訴所引發的法律效果,是「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因此撤回者不僅是不得再自訴而已,而是也不得再告訴或請求。但必須注意的是,若案件尚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且依法告訴,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如欲更深入瞭解自訴與公訴的不同,應將第325條與第269、270條對照參看。)



典型例題


民國九十七年法院書記官、檢事官偵實組

甲、乙均為成年人,甲委任律師自訴乙誹謗,於法院調查中甲因與乙於訴外成立和解而自動撤回自訴。試問:
(一)法院應如何終結此案?
(二)書記官對於合法撤回自訴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三)設甲嗣因乙未履行和解義務,於法定告訴期間內,就同一案件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
  察官偵結,認乙罪嫌重大,予以提起公訴。此公訴是否適法?

top


答題關鍵

第一小題只要將訴訟繫屬消滅後,無庸再為任何裁判之觀念點出,即屬理想,第二小題,僅需單純將法條引出,第三小題,除需將法條引出外,最好能將後續法院處理之方法一併說明,分數應該會更理想。

 


擬答

(一)

法院僅需附卷歸檔,無庸再為任何處理:
1. 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誹謗罪乃告訴乃論之罪,合先敘明。
2. 復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故本題之誹謗罪,自訴人甲得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3. 綜上所述,本題中,自訴人甲因與乙達成和解而撤回自訴,自屬合法,且因甲撤回自
 訴,使本案之訴訟繫屬消滅,本案之訴訟繫屬既已消滅,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無訴無
 裁判,法院不得再為任何裁判,僅需將本案附卷歸檔即可。

(二)

書記官對於合法撤回自訴之案件,應即通知被告: 依本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故本案中,書記官對於甲之合法撤回自訴,應即通知被告乙。

(三)

檢察官提起之公訴並不適法:
1. 按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本係訴訟條件,若無合法之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
2. 本題中,甲已合法撤回自訴,依本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
 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甲已不得再行告訴,因此,甲再向檢察官所為之告訴
 實非合法告訴,既無合法告訴存在,檢察官提起之公訴內容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便不
 合於訴訟條件,職是,檢察官提起之公訴並非適法。
3. 附論之,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既非適法,則法院應依本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諭
 知不受理判決。

參考資料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 ( 下 ) ,二○○七年九月。

 

 
更多高點 / 建國網路服務
高點文教機構 (各地分班)
台北淡水中壢三峽
林口羅東台中逢甲
東海中技台南彰化
高雄
實務認證
來勝大陸司考/考研培訓
高點應用統計研習中心
企業內訓專案服務中心
 
高普公職
高上高普考
升學考試
高點研究所
甄試口說外語能力測驗
登峰TOEFL/GMAT/GRE
登峰SAT / about sat / what is sat
高點EMBA/在職專班
建國理工/生科所
建國護理二技 / 插大
語言學習
登峰美語
貝塔語言 / 貝塔英語知識館
 
專業證照
來勝大陸司考
高點法律網
孔王會計師
來勝記帳士
高上社工師
來勝不動產
來勝金融證照網
建國營養師
建國護理師
建國薪傳醫師國考
 
網路書店
高點網路書店
元照網路書店
數位學習
高點/建國網路學院
知識達數位學習網
知識達購課館
知識達PChome館
 
高點服務
高點建國客服信箱
高點網路學院客服信箱
知識達數位客服信箱
. 電子報訂閱
  高點法律 / 登峰小補丸
簡章天地
榜單天地
考古題天地
高點投考組合
建國投考組合
 
    建議使用 IE8.0 以上版本•版權所有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內容未經授權,請勿複製或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