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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分析 》
關於業務過失的概念,在何謂「業務」」部分,實務判例有明確的見解可供涵攝(請參考75年台上字1685號判例、89年台上字8075號判例之內容);在「過失」部分,則應檢討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預見可能性。而關於信賴原則的運用,必須以「行為人實施合於法令之行為」為前提。例題中雖然行為人並未超速,但就「車與人靠得太近」一事而言,該行為可能仍非合於法令。以上爭點考生都應該明確指出,並「具體涵攝」題目所給的線索來解題。
《 典型例題 》
民國九十七年檢事官偵查組、第二次司法事務官法律組、法院書記官
甲在鮮果店擔任送貨員工作已達三年之久。應鮮果店老闆乙的要求,甲每日在上班前都必須駕駛他平日用來送貨的貨車到老闆乙家載送老闆的一雙兒女上學。某日,甲一如往常載送他們上學。當車駛入小學附近的巷道時,車速大致上保持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速限內,而正當準備右轉時,甲注意到老婦人丙正要穿越馬路因而踩煞車減速,但由於車與人靠得太近,該車的照後鏡勾到老婦人丙手中雨傘。丙所持雨傘被甲所駕駛汽車之照後鏡勾到後,雨傘先戳中她的臉部,後因顏面受傷突然神智不清而跌倒、頭部撞地,最後由於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腦挫傷及出血等傷害而喪命。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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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關鍵》
(一) 本題旨在測驗同學對於「信賴原則」、「業務過失」的理解。
(二) 實務與學說對於業務過失一向有不同的理解與解釋適用方法,必須多加著墨。 |
《擬答》
| 甲駕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刑§276Ⅰ): |
| (一) |
甲之行為已超過容許風險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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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行車右轉時,車速雖保持在行政規則所規定的速限內,然而因車與老婦人丙靠得太近,該車的照後鏡勾到雨傘而導致丙受傷進而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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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容許風險的判斷,在交通事故上廣泛的應用信賴原則的判斷。所謂信賴原則係指行為人實施合於法令之行為時,有權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應為正確與適當的行為,若此信賴屬於正當,則該行為人無須對行為結果負責;惟信賴原則適用的界限,有認為倘若相對人(如老人或小孩)顯然欠缺遵守規範之能力及規範常識時,行為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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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甲行車時雖依速限行駛,然而在準備右轉時,仍未注意保留人車的適當距離,其行為所製造之風險已超過法所容許的範圍;再者,縱然認為前開舉動並未違反行政規則而有主張信賴原則的空間,但面對欠缺避免損害結果而發生風險實現的老婦人丙,信賴原則的界限則因仍受有限制,從而,應認為甲仍然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其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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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附帶一提的是,本題另牽涉照後鏡勾到雨傘造成臉部受傷進而導致死亡,是否為反常的因果歷程問題。於此認為,雨傘本即有其尖銳而帶有危險性之處,從而並非在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中無法預料,因此,縱然贊同反常因果歷程的看法,也未必即得因此阻卻客觀歸責。
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結果,具備因果關係。 |
| (二) |
應負普通過失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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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題甲在鮮果店擔任送貨員,駕車載運水果為其業務,雖無疑義,然甲於上班前應老闆乙之要求,以平日上班送貨之貨車載送老闆之兒女上學之行為,是否亦符合業務過失之「業務」概念,則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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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謂業務,係使基於社會生活之地位,而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該行為必須具備反覆繼續之性質,並且具備一定的危險性。依通說與實務見解,倘職業駕駛在職務外開車,因與業務行為屬同種類行為,依舊要負業務上過失責任。依此,則無須討論甲之載送行為是否於其職務範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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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惟學說上另有摒棄傳統見解認為執行業務者即有高度的注意義務或期待可能性的想法,而認為業務過失的可罰性基礎在於具備「契約關係」,導致具備較高的保護義務。依此,則甲與老婦人丙之間,因為不具任何契約關係,從而無法成立業務過失,而僅成立普通過失。基於傳統學說與實務見解可能導致處罰範圍過度擴張,甲撞死丙之行為,應僅需負普通過失致人於死之責。 |
| (三) |
成立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甲之行為並無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之事由,從而應成立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
《參考資料》
| (一) 金律師/刑法總則經典題型(高點),二○○八年八月五版P.2-330∼P.2-347 |
| (二) 金律師/刑法經典試題精解(高點),二○○八年六月初版P.5-17、P.5-19 |
| (三) 金律師/刑法總則經典題型(高點),二○○八年八月五版P.2-239 |
| (四) 金律師/刑法分則經典題型(高點),二○○八年十月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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