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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一 》99年司法官 - 刑法(4)
甲駕駛小客車,於遵守交通規則下與闖紅燈之機車騎士 A 相撞。甲見 A 倒地流血不止,僅以電話囑託其外甥報案。警方接到報案後,及時到現場,不見甲之蹤影。惟甲之車牌號碼經路人記下並告訴前來處理的警察,於警察尚未查出車主時,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告知肇事。數月後,甲又駕車違規擦撞由 B 所騎乘之機車, B 倒地受傷。甲下車責問 B 騎車過慢,路人則通報救護人員到場,並將 B 送往醫院。甲目送救護車離開後,因未見警察前來,遂駕車離開現場前往醫院探望 B 。試問,如何論處甲先、後的行為?
•命題爭點
•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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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保護法益的爭議有「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民事請求權之保障」、「公共利益之維護」與「確認利益之保障」四大說,但爭執最烈的當屬前兩說,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建議直接拿前兩說來加以論述比較。此外,所有的不法要件都要緊扣保護法益來做解釋,故「逃逸」之要件也必須在所採取的保護法益下來解釋,體系始能一貫。 |
•歷屆相似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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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騎摩托車在慢車道右轉道接近十字路口時,號誌燈變換成紅色,甲即慢慢停下,忽 然後方被撞一下,甲下車查看,並無異狀,停於後方的小轎車引擎蓋下方則似乎有掉 漆,此時紅燈轉綠,甲隨即騎上機車右轉離去。後方小轎車並未跟隨右轉,只見駕駛 乙將車熄火,下車嘔吐,路人丙見狀,將乙扶往 10 公尺前一家醫院,乙告訴醫師丁 剛才煞車太猛,頭撞到車門,額角稍微紅腫,乙被丁測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6 毫克,丁告知乙感冒不該喝酒,額角紅腫過幾天會退去,但並未告誡乙不得開車 ,乙打針後回到車上,開車離去,兩天後,甲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事由為駕車肇事 逃逸,因為甲的車牌被路邊照相機照到。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25 分)(一) 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二)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三)丁的行為是 否構成犯罪?( 95 年律師高考-刑法(2) )
2.
某甲深夜騎機車撞乙後,並未離開現場,而是以目擊者身份打電話報警以及召請救護 車將乙送醫。甲並向前來處理事故的員警謊稱自己是目擊者,見到乙是遭不明車輛撞 及。然而數日後經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器始發現,乙是遭甲之機車所撞,當時根本沒 有其他車輛。故除了甲撞傷乙的過失傷害罪名以及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外,警察局又 以肇事逃逸罪名移送甲,甲則辯稱自己並沒有逃逸。試問警察局以肇事逃逸罪名移送 甲是否正確?請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論述上揭問題。( 95 年中正法研刑事法組-刑法(2) ) |
•近年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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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耀宗 (2010) ,〈肇事逃逸罪:第一講-保護法益〉,《月旦法學教室》,第 94 期
頁 32-39 。
2. 林東茂 (2010) ,〈交通犯罪〉,《月旦法學雜誌》,第 177 期,頁 232-240 。
3. 陳子平 (2009) ,〈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
76 期,頁 24-36 。
4. 蔡聖偉 (2007) ,〈醉不上道-論危險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
59 期,頁 71-77 。 |
◆《 試題二 》99年律師 - 刑法(2)
甲平素賴竊盜維生,多次因竊盜犯罪入監服刑。民國 95 年 l 月間甲服刑期滿出獄,本想重新開始,好好做人,但由於有刑案紀錄在身,再加上經濟不景氣,工作一直不穩定,經濟狀況窘困,於是決定重操舊業。甲於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揹著大背包,內有老虎鉗、鐵線、 T 型把手、螺絲起子、萬能鑰匙等作案工具,來到某個大賣場的停車場,尋找目標。甲在 30 分鐘內先後從 A 車中取走現金 1,230 元與高速公路回數票共 8 張,從 B 車中取走女用皮包,內有現金 3,000 元,從 C 車中取走汽車音響。 1 週後中午時分,甲又揹著該大背包尋找竊盜目標,見某棟 5 樓公寓樓梯大門未關,便進入其內,甲直接走上 5 樓,按了 D 家的門鈴,確定無人在家,於是以萬能鑰匙開鎖入內行竊,取走男主人的勞力士金錶、筆記型電腦與女主人的珠寶首飾、 LV 包包。 10 天後,甲於深夜再度揹著該大背包來到某公立停車場,甲於 5 分鐘內從 E 車得手皮夾 1 個,內有現金 2,500 元及悠遊卡 1 張、信用卡 3 張;緊接著甲又破壞 F 車的車門正要行竊時,汽車警報器突然大響,引來附近巡邏的警察乙、丙,甲當場被逮獲。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命題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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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為數」與「競合原理」在新舊法時代的不同運作方式。
2. 竊盜罪之各種加重態樣。 |
•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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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重竊盜罪的各種態樣。
2. 刑法競合之規定曾於 94 年 2 月 2 日 修正,刪除牽連犯與連續犯,並於 95 年 7 月 1 日
施行。本題甲之行為橫跨新舊法,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處斷。 |
•歷屆相似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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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因缺錢花用,駕車前往台北某大停車場行竊,於進入停車場後,甲持 1 支螺絲起子
破壞乙車右前側車窗玻璃,先竊得車內衛星定位器 1 個,放置於背袋之中,於再欲拆
取音響時,被乙發現。甲迅速逃回車內,欲離開現場。乙隨後趕至,緊抓甲車方向盤
以為攔阻。甲無視於此,竟仍發動車輛駛離,致乙受傷。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 94 年律師高考-刑法(3) )
2. 丁於夜間侵入方圓 1 公里內僅有的一家農宅行竊時,被農宅主人發現,於是拿起農宅
的鋤頭連續將該農宅主人、其妻與子共 3 人全部殺死於農宅內。而丁將農宅內的值錢
財物搜刮後,為了湮滅罪證而放火將該農宅燒毀。試問丁的行為應如何處斷?並說明
理由。( 93 年律師高考-刑法(3) )
3. 甲、乙、丙、丁均為滿 18 歲之人,某日, 4 人在甲之住宅共同謀議竊取台北市陽明
山富商戊之住宅財物,推由甲、乙二人前往行竊,丙、丁則負責銷贓;謀議既定,某
日夜間,甲、乙分持螺絲起子、西瓜刀前往戊宅,抵達後,乙在門外把風,甲持螺絲
起子撬開門鎖,驚醒戊及其子己,故甲甫進屋內,戊、己即大喊捉賊,甲即刻奪門而
逃,並與乙快速逃離戊宅,因戊、己父子在後緊追不捨,甲、乙竟以螺絲起子、西瓜
刀共同殺傷戊、己之手腳,致戊、己之手腳多處刺裂傷,旋經路人報警將甲、乙逮捕
並甲、乙之供述,繼續逮捕丙、丁歸案。無故侵入住宅及傷害部分,均經合法告訴。
試問甲、乙、丙、丁之刑事責任如何?( 93 年律師高考-刑法(4) ) |
•近年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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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逸哲 (2008) ,〈「加重竊盜構成要件」乃「構成要件集合」的概念〉,《法令月刊
》,第 59 卷 10 期,頁 4-15 。
2. 李聖傑 (2007) ,〈攜帶兇器竊盜的兇器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 59 期,頁 12-
13 。
3. 黃惠婷 (2005) ,〈加重竊盜罪之「攜帶兇器」與「著手」-評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
二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16 期,頁
238-245 。 |
◆《 試題三 》99年律師 - 刑法(3)
甲為某大學戲劇系學生,為提出畢業作品而在學校演出殺人劇場,由自己扮演殺人犯的男主角,將臉上化妝成兇惡的面孔,並在身上沾滿番茄醬,外觀神似殺人犯。演出結束後,已經夜晚,因急著回家而並未卸妝。在返家的道路上,適巧碰到刑事偵查員 A , A 因追捕剛剛發生的殺人案件犯人而來到該道路,看見甲面貌凶惡,神色緊張,且身上沾滿血跡,認定甲係殺人嫌犯而欲加以逮捕。甲確信 A 係違法逮捕,乃出拳攻擊 A , A 受攻擊不支倒地,甲趁機逃離現場。甲回家後,心想不對,經過與共同生活的養父乙討論後,乙告訴甲:「此事恐怕有法律上的問題,應迅速找律師處理」,因此,甲、乙二人一起前往委任律師丙,準備往後的訴訟問題。丙交代甲起快處理掉化妝道具及沾有番茄醬的衣物等,甲、乙二人立即將所有相關物品燒燬。數日後, A 循線追捕而至,將甲逮捕,全案移送法辦。請問: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命題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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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2. 教唆犯從屬性。
3. 湮滅 刑事 證據罪。 |
•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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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在通說與實務對其法律效果之不同見解。
2. 湮滅刑事證據罪中有關「他人」的性質與「刑事被告案件」的解釋。 |
•歷屆相似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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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行經小巷返家時,甲的仇人 A 怒目而視地迎面而來,當甲與 A 正要擦身而過時,甲
見 A 將手伸入衣內掏東西,而誤以為 A 正在掏槍要殺他,就拿起隨身帶著的球棒擊向
A 的頭部, A 因此倒地身亡。事實上, A 所掏的是衣內裡的一條手帕而已。試問:根
據不同的學說見解,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並說明理由。(93 年律師高考-刑法(1))
2. 甲為超車而超越雙黃線,撞上為趕回家吃年夜飯而超速行駛於來向車道之乙車,坐於
甲車駕駛座旁之 3 歲幼子當場斃命,乙則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撿回一命,但因腦
部出血,排定兩天後開刀。甲夫丙聞幼子死訊,哀痛逾恆,率領朋友丁戊趕往醫院痛
責乙,並要求高額賠償,乙表示自己身無長物,爛命一條,丙丁戊遂將乙架離,到一
鐵皮屋痛毆乙至不省人事,而後將乙載回醫院急診室棄置,醫院緊急搶救,已回天乏
術。警方據報搜捕丙丁戊,找到鐵皮屋,發現內有製造偽鈔之器具及成品,己正在清
理地面血跡,丙丁戊不知去向,己乃丙僱請平日負責打掃鐵皮屋並購買便當之外勞,
因接獲丙電話前來打掃,不知先前發生何事。試說明其中之犯罪事實並論斷行為人罪
責。( 94 年政大法研刑法組-刑法(2) )
3. 某甲缺錢,叫手下某乙到自動櫃員機附近去尋找落單的提款女子下手搶劫。某乙騎機
車到了偏僻處的自動櫃員機,見有女子手裡拿著一個牛皮紙袋正欲離去,於是從女子
身邊駛過,搶走牛皮紙袋後快速離去。女子頓時嚇了一跳,但是並沒有什麼反應。某
乙回到某甲處,打開牛皮紙袋一看,裡面空無一物,原來女子先前操作櫃員機,是去
存款而不是提款。某乙被某甲數落一頓之後,外出飲酒解悶,恰巧看到電視新聞播出
自動櫃員機上方監視錄影器所錄到某乙搶劫的畫面,尋求民眾協助提供線索。某乙緊
張之餘立即打電話叫知情的兄弟某丙趕快把還放在某甲處的牛皮紙袋燒燬。某丙接到
電話後馬上燒燬牛皮紙袋。甲乙丙三人刑事責任如何?( 94 年台大法研-刑法(2) ) |
•近年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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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惠婷 (2009) ,〈錯誤:第三講:正面阻卻違法事由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
76 期,頁 74-87 。
2. 黃惠婷 (2008) ,〈湮滅刑事證據罪修法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158 期,頁
262-267 。
3. 陳子平 (2006) ,〈刑法第 165 條湮滅被告證據罪〉,《月旦法學教室》,第 49 期,
頁 16-17 。
4. 陳子平 ( 2 006) ,〈違法性阻卻事由前提事實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月旦法
學教室》,第 39 期,頁 24-25 。 |
◆《 試題四 》99年司法官 - 刑事訴訟法(4)
甲是知名整型外科診所醫師。某日,地檢署接獲病患告發,指稱該診所使用未經衛生署核准的藥品及整型技術,多位愛美女士因而毀容或身體不適,檢察官於是展開偵查。檢察官懷疑甲涉嫌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先以關係人傳喚甲,打算取供後再行起訴,試問此種偵查作為是否合法?設若病患乙向地檢署告訴甲犯業務過失重傷罪嫌,並經檢察官起訴,審理中,甲抗辯乙之毀容肇因於未定期回診及遵守術後醫囑,非藥品及手術失誤所致。經法院囑託萬芳醫院醫學美容中心鑑定後認為甲確有疏失。甲不服,請求鑑定醫師出庭接受詰問或詢問,試問萬芳醫院得否拒絕?
•命題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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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關係人身分取供再改列被告起訴的偵查行為」,是否能正確地判斷適法性?
2. 「機關鑑定是否需到庭詰問」? |
•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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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察官對甲應踐行被告之調查程序,卻以關係人身分傳喚,打算取供後再行起訴,該
偵查作為並不適法。
2. 詰問權既屬被告之權利,且鑑定實際上為特定人所為,為保障甲憲法上之詰問權,萬
芳醫院自不得拒絕甲之請求。 |
•歷屆相似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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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涉嫌殺人而被警方合法逮捕。警察 A 認為本案一定有共犯,不過,甲堅稱係其一人
所為。 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發現甲乙於案發前曾有多封以密
語傳送之簡訊。 A 認乙有犯罪嫌疑,即趕到乙住處,要乙到警局說明,乙未置可否,
即隨 A 到警局。 A 為怕打草驚蛇,以關係人身分詢問乙並記明筆錄,乙即陳述對其自
身不利之事實。其後, A 將甲乙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 S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為權利告知後訊問乙,並提示乙於警局之筆錄,乙因而自白與甲共犯殺人。隨後
甲乙以殺人罪共同被告被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 一 ) 法官能否採用乙於警局
之陳述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 二 ) 法官能否採用乙對檢察官之自白作為乙有罪判
決之證據?( 98 年律師,刑事訴訟法(2) )
2.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
誠實之鑑定等語」;第 202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
詞或書面報告」;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
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 203 條至第 206 條之 1 之規定;其
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就上揭條文的適用,我國
最高法院(例如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第 486 號判決)認為:若法院或檢察官囑託其他
機關、團體為鑑定時,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始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並非一定須命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且機關、團體之鑑定,如未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
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應具結之規定,該法第
20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換言之,依我國最高法院的看法,若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
或團體為鑑定時,鑑定機關得提出該書面報告即可,於審判程序中亦毋需傳喚實施鑑
定之人到庭陳述與接受交互詰問,當然毋庸由實施鑑定之人為具結。請對於這樣的最
高法院見解提出個人意見。( 97 年中正法研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 )
3. 甲是某縣政府承辦土地徵收之公務員。某日,地檢署接獲民眾告發,指稱縣政府地政
局公務員集體收賄,檢察官於是分案,傳喚甲,以「關係人」身分,協助調查。甲認
為自身清白,完全依照地政法規行事,遂未請律師陪同前往。試問: ( 一 ) 偵查庭中
檢察官意外發覺甲涉嫌重大,並未採信甲對地政法規的法律見解,且檢察官認為甲大
學法律系畢業,故未為任何權利告知,隨即將其逮捕並聲請羈押,過程是否合法?
(二)若檢察官自始即懷疑甲涉嫌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先以「關係人」傳喚, 打算取供後再將其起訴,此種訴訟技巧是否合法?(97 年高考政風,刑事訴訟法(4))
4. 檢察官因查辦重要案件,以關係人身分傳訊某甲出庭應訊,某甲因從未曾遭檢察官傳
訊,基於心理安定需求下,請求律師陪同前往應訊,然檢察官以某甲並非以「被告」
身分傳訊為由,拒絕律師陪同某甲應訊。在偵訊過程中,突以證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結
後據實陳述,偵訊後,再就某甲基於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用為某甲之犯罪證據,據
以提起公訴,試從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說明此等程序有無瑕疵,如何救濟。(檢
察官因查辦重要案件,以關係人身分傳訊某甲出庭應訊,某甲因從未曾遭檢察官傳訊
基於心理安定需求下,請求律師陪同前往應訊,然檢察官以某甲並非以「被告」身分
傳訊為由,拒絕律師陪同某甲應訊。在偵訊過程中,突以證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結後據
實陳述,偵訊後,再就某甲基於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用為某甲之犯罪證據,據以提
起公訴,試從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說明此等程序有無瑕疵,如何救濟。( 94 年
中正法研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 ) |
•近年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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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朝義 (2010) ,〈證人具結取證與證人轉為被告之省思〉,《台灣法學雜誌》,第
145 期,頁 15-32 。
2. 陳運財 (2010) ,〈醫療刑事訴訟之證明活動〉,《月旦法學雜誌》,第 183 期,頁 5-
20 。
3. 柯耀程 (2009) ,〈證人轉為被告的變頻式〉,《月旦法學教室》,第 75 期,頁 16-17
4. 吳巡龍 (2009) ,〈對質詰問權與傳聞例外-美國與我國裁判發展之比較與評析〉,《
台灣法學雜誌》,第 119 期,頁 116-133 。
5. 張麗卿 (2008) ,〈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東吳法律學報》,第 20 卷 2 期
頁 1-28 。
6. 李佳玟 (2008) ,〈鑑定報告與傳聞例外-最高法院近年相關裁判之評釋〉,《政大法
學評論》,第 101 期,頁 193-254 。 |
◆《 試題五
》99年律師 - 刑事訴訟法(4)
檢察官以公務員甲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主管事務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仍維持第一審法院關於被告甲圖利部分判處罪刑、洩密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此判決結果,僅被告甲就有罪之圖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檢察官並未再聲明不服。最高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且甲另被訴涉犯洩密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但因與得上訴於第三審之被訴涉犯圖利部分有刑法第 55 條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遂一併予以撤銷發回。試問:第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暨其法理予以說明。
•命題爭點
•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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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單一性有審判不可分之適用。
2. 公務員甲因圖利與洩密罪經最高法院法院認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處斷,因此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全部撤銷發回更審,應屬適法。 |
•歷屆相似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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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所謂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之理論, (1) 其法律 ( 理 ) 依據及
具體內涵各如何? (2) 學說上對其有何批判? (3) 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之修正,對
實務上就該理論之操作,會否產生何種影響?試予申論。(95 東吳法研,刑事訴訟法
(2))
2. 失業多時之甲趁乙上班之際,侵入乙住宅意圖行竊,不料被借住乙家之丙發現,甲逃
逸時,撞倒丙,致丙受傷。案經檢察官對甲以竊盜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一
)若法院認甲尚未著手行竊,不成立竊盜罪。丙受傷部分雖經丙告訴,但犯罪不能證
明。而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二)上述判決確定後,丙
因傷死亡,檢察官以準強盜罪(刑 329 )及傷害致死罪(刑 277Ⅱ )對甲提起公訴,
法院應如何判決?(三)又如法院認甲成立竊盜罪。丙受傷部分,雖經丙告訴,但犯
罪不能證明。而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四)上述成立竊
盜罪之判決確定後,乙之配偶丁始知此事而執意要提出侵入住宅告訴,檢察官基此亦
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五)如法院認甲此次竊盜行為,因與甲先前所犯
且已有罪判決確定之竊盜行為有連續關係,因而諭知免訴判決。判決確定後,丙因傷
死亡,檢察官又以準強盜罪及傷害致死罪對甲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90 年
政大法研,刑事訴訟法(4) ) |
•近年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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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秉鈞 (2009) ,〈刑事訴訟法:第二講-刑事訴訟上不告不理的「告」在第二審的意
義與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86 期,頁 76-87 。
2. 邱忠義 (2009) ,〈由禁止雙重危險概念論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月旦法學雜誌》
第 173 期,頁 305-321 。
3. 劉秉鈞 (2009) ,〈刑事訴訟法:第一講-刑事訴訟上不告不理的「告」在第一審的意
義與法律效果(上)〉,《月旦法學教室》,第 83 期,頁 45-52 。
4. 翁玉榮 (2006) ,〈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與上訴不可分〉,《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第 85 期,頁 157-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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