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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官一試差異科目評析及高分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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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法學倫理


科目

法學英文

試題評析

綜合觀察以上出題方向 , 不僅題目的分配大致與考選部先前所公布的法英命題大綱相符合 , 而且此次題目亦較先前預試題目簡單許多 !
今年司法官法英考題共計 15 題 (No. 56-70), 其出題方向大致如下 :
(1) 侵權行為法 - 1 題   (N0. 67)
(2) 契約法 -2 題 (No. 68. 69)
(3) 訴訟法 - 3 題 , 民事訴訟 1 題 (No.63); 刑事訴訟 1 題 (No.60); 民刑事皆可 1 題 (No.64)
(4) 刑法 - 2 題 (No. 61, 69)
(5) 公司法 - 2 題 (No. 56, No. 59)
(6) 證交法 - 2 題 (No. 57, No. 58)
(7) 憲法 - 2 題 (No. 62, No. 70)
(8) 其他 ( 消費者保護法 ) - 1 題 (No. 66) - 此題目可說是時事題( 反應塑化劑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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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政大 老師講義中 ( 正課及總複習 ) 命中的有 :
1. No. 58 -  第一回 ( 侵權行為講義 ) P.12;
評量測驗 ( 一 ) 第一大題 No.15 ( 幾乎近似 )
2. No. 59 -  第五回 ( 公司法講義 ) P.26;
總複習講義 No. 106, 109 題講解時補充
3. No. 61- 第三回 ( 刑法講義 ) P. 9, 15.
4. No. 64- 第五回 ( 訴訟法講義 ) P.4;
總複習講義 No.92 題講解時補充說明 (D) 選項
5. No. 65 - 總複習講義 No. 6 講解時補充說明 (D) 選項
6. No. 67-  總複習講義 No.9 ( 幾乎近似 )
7. No. 69-  總複習講義 No.36 選項 (A) 補充說明


科目

國際公法

試題評析

此次國際公法試題位在綜合法學(一)的第 56 題至 65 題,難易度適中,考試範圍落點平均,不過,案例式題型並未出現,因此只要考生熟讀國際法基本理論部分及理解重要條文,釐清重要觀念,應可輕鬆作答。

試題解析

第 56 題答案: (B)
( B )提交國際法院之訴訟主體僅限於國家,《國際法院規約》第 34 條規定:「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
【考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 57 題答案: (A)
( A )時效取得,該領土為「有主地」。
【考點】領土
第 58 題答案: (B)
( A )( C )( D )具代表國家之身分,享有管轄上之豁免。
【考點】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第 59 題答案: (C)
( A )被告國應在原告國提出諮商要求 10 日內回應, 30 日內進行諮商, 60 日內試圖達成協議,先進行諮商為請求設立爭端解決小組之前提條件;( B )開發中國家一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均有義務修正其措施以符合協定規範;( D )提供補償和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是臨時性的措施。最終的結果應是違背義務的一方實施建議。因此只要違背義務一方實施建議,報復即停止。
【考點】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第 60 題答案: (A)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9 條第 1 項前半規定:「接受國得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或使館任何其他職員為不能接受。」
【考點】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第 61 題答案: (C)
任擇議定書第 2 條規定:「凡聲稱其在公約規定下的任何權利遭受侵害的個人,如對可以運用的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得向委員會書面提出聲請,由委員會審查。」
【考點】個人與人權:國際人權保障
第 62 題答案: (D)
( A )一國領海不得超過 12 浬,因此一國可主張等於或小於 12 浬之領海寬度;( B )享有自由航行權;( C )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考點】海洋法
第 63 題答案: (C)
( A )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 條明訂締約主體為國家;( B )公約第 2 條規定,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因此宣言或換文仍可能具有條約之效力;( D )此種條約非自始無效,條約可能施行一段期間後因存在此事由而失效。
【考點】條約
第 64 題答案: (D)
( D )依國家繼續原則,新政府仍需承繼舊政府以國家名義對外締結之條約義務。
【考點】國家責任
第 65 題答案: (C)
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協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其中前三者為主要淵源,後兩者為輔助淵源。
【考點】國際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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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題 :洪台大講義第三回/第六講
第 57 題: 洪台大講義第二回/第三講
第 58 題: 洪台大講義第三回/第五講
第 59 題: 洪台大講義第三回/第五講
第 60 題: 洪台大講義第三回/第五講
第 61 題:洪台大講義第二回/第四講
第 62 題:洪台大講義第二回/第三講
第 63 題: 洪台大講義 第一回/第二講
第 64 題: 洪台大講義 第一回/第一講
第 65 題:洪台大講義第一回/第二講

科目

國際公法

試題解析

第 56 題答案: (B)
解析:
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33 條規定「任何爭端當事國,於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進先以談判、調查、調停、調解、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促請各當事國以此項方法,解決其爭端。」國際法學者將這些手段區分為司法與政治手段。前者主要指將爭端訴諸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僅國家具當事人地位;後者則包括談判、調解、調停與斡旋等方式。另還有介於政治與司法手段的「仲裁」,被丘宏達教授歸類為「準司法手段」。此一分類主要係以特定手段是否具政治彈性、是否具法律強制力而生。
在此前提下,選項 (A) 、 (C) 、 (D) 均為正確敘述,而 (B) 錯誤之處在於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明訂:「在國際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因此目前僅國家得於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第 57 題 答案: (A)
解析:
國際法對於國家取得領土管轄權之方式有係依習慣法形成,並受到聯合國憲章若干原則之限制。依據習慣國際法,這些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時效、割讓、交換、自然喪失等。國家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取得領土,都不得違反聯合國憲章非武力手段之基本原則。
是以選項中僅 (A) 為錯誤敘述。錯誤之處在於「時效取得」雖已國家長期、和平、有效地控制某領土,但並不以「無主地」為限。
第 58 題 答案: (B)
解析:
主權國家基於主權而對其境內人事物具有排他的管轄權,但另一方面基於彼此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之基本原則而享有「豁免」之特權。傳統國際法的原則是對國家、政府或代表授與絕對豁免,惟當代國際法已將豁免之特權範圍限縮於國家、政府或代表,其豁免之事項也應與國家主權事項相關。
是以前述各選項中,僅「外國僑民」不具與國家身分或國家事務之連結性,因此本題應選 (B) 。
第 59 題答案: (C)
解析: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當中之附件二係「爭端解決諒解書」,其中明確規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需依據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彼此之貿易爭端。該機制雖具有二級審之司法特性(專家小組與上訴機構),但仍規範各爭端當事國需於爭端發生後進行對系爭事件之協商。
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目的在解決貿易上之糾紛,故通常做出之裁定係要求爭端當事國依序判決與協定調整其貿易政策與行為,而非以金錢賠償之替代方式進行。據此,選項 (A) 錯誤之處在於各國需接受協商;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不論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有接受協定規範之義務;選項 (D) 錯誤之處則在於世界貿易組織並未將所有貿易報復手段定性為暫時性處分,因此除特定條件外,並不一定要在 5 年內停止報復。
第 60 題答案: (A)
解析:
國家對其派遣之外交使節具有高度權威性,通常不得為他國所干涉,此乃依據國際法上不干涉他國主權之原則而生。然有時外交人員行為影響駐在國當地之權利,則可能發生駐在國對派駐國所派之外交人員提出「不受歡迎人物」之宣告。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派駐或「不受歡迎宣告」都是國家單方行為,因此不需經過與他國之協商過程。
據此,前述各選項中僅 (A) 符合前述要件,其他各項均為錯誤敘述。
第 61 題答案: (C)
解析: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與任擇議定書一經國家締結則發生對締約國之法律拘束力,並形成該國法律體系中之一環。因此當個人受有因某締約國違反條約之行為而有損害發生,國家若主張國際法上外交保護之行使,需在該受有損害之個人在侵害地「用盡當地救濟」,或該國有「拒絕正義」之發生時,方能展開。是以本案中 A 於乙國受有乙國之侵害,須於乙國窮盡救濟手段,或於乙國該救濟手段未能履行時(即拒絕正義)之發生,方能進入國際程序。
第 62 題答案: (D)
解析: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畫界、各國在海洋區域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範。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題目中各項敘述僅 (D) 為正確敘述,亦即軍艦是否能享有領海之無害通過仍有所爭議。
選項 (A) 錯誤之處在於海洋法僅規範各國主張之領海界線「不得超越 12 海浬 」,是以在未超過 12 海浬 的範圍內,各國得視自身情況主張之,因此不是 12 海浬 者並無國際法違反之可能。
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無害通過權」僅於領海內適用,而專屬經濟區自始各國即享有一切公海上之通行自由,因此無無害通過權之適用空間。
選項 (C) 錯誤之處在於雖然各國船舶或飛行器在群島水域享有之海道通行權,然而此通行海道受到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三條第四項之限制:「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穿過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並應包括用作通過群島水域或其上空的國際航行或飛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並且在這種航道內,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無須在相同的進出點之間另設同樣方便的其他航道。」
第 63 題答案: (C)
解析: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之規範,國際條約僅以國家所締結之書面條約為限,惟不論其名稱為何。是以即使當代各國政府可能與個人或跨國公司締有各種協議,仍不被視為國際法上所稱之「條約」。另條約法亦規範在主體意思表示上發生瑕疵時,該意思表示(條約)之效果為何。
據此,本題僅選項 (C) 為正確敘述,亦即國家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負有善意履行之義務。
選項 (A) 錯誤之處在於國際法並不將國家以外之主體所締結之協議納入條約法公約之規範範疇中;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條約法公約並未規範條約之名稱,亦未將宣言或換文視為不具拘束力之建議;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各項意思表示之瑕疵中,僅「脅迫」之情況為自始無效,其他都僅規範為「失效」,亦即類似於「得撤銷」之狀態。
第 64 題答案: (D)
解析:
依據國際法之規範,各國於締結條約後負有履行條約之義務,惟國家責任公約草案中明示規範有國家免除條約義務之情況,類似於國內刑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 (A)(B)(C) 各選項都為前述草案所規範,惟 (D) 並非阻卻違法事由。
(D) 之所以不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排除國家責任的發生,乃因國際法上有所謂「國家繼續原則」,亦即原則上國家內部發生政府之更迭,依據國際法不應影響各項條約之繼續履行。
第 65 題 答案: (C)
解析: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之法源包括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判決判例與公法學家學說等五項。其中前三者(條約、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被視為主要淵源,得由國際法院於爭端發生時直接適用;後兩者被稱為「輔助法源」,僅得作為前述各項法源之補充說明與證明。
是以各選項中僅選項 (C) 為正確敘述,其他各選項均有誤。選項 (A) 錯誤之處在於國際法院規約並未明示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公約為國際法之法源;丘師雖於書籍中討論「聯合國大會之決議」之法律地位,但仍屬學說階段,並非國際法院規約直接規範;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判例屬於輔助淵源;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習慣國際法屬於主要淵源。

 

國際公法 高分閱讀

題號

部頒大綱範圍

講義主題

文政大講義

命中

56

十三、國際爭端和平解決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三回 pp.35-36

57

九、國家領土

領土得喪

第三回 pp.5-6

58

十一、管轄
十二、管轄的豁免

管轄與豁免

第三回 pp.25-26

59

十五、國際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法概論

第二回 pp.24-26

60

五、國際法的主體
十四、國家對外關係機關

國家主權與外交關係

第二回 pp.4-5

61

八、國籍、個人與人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第二回 pp.39-41

62

十、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第三回 pp.15-21

63

四、條約

國際條約法

第一回 pp.26-28

64

十三、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

第三回 pp.30-31

65

二、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法源

第一回 pp.6-10


科目

證券交易法

試題解析

第 46 題答案: (C)
解析:依 20-1 條規定
( A )結果責任
( B )結果責任
( C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47 題答案: (A)
解析:
( A ) 22-2 第二款
( B ) 22-2 條、 25 條第三項配偶亦受規範
( C ) 22-2 第二款但書:一萬股。
( D ) 25 條每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
第 48 題答案: (C)
解析:
( A )申報即可
( B )禁止場外交易
( C )僅不得調降
( D )可撤銷應賣
第 49 題答案: (C)
解析:
( A )屬授權資本範圍內無誤
( C )依 32 條,董事長僅負推定過失責任
( D ) 139 條
第 50 題答案: (D)
解析:
財報不實僅負比例責任
( D )僅本選項為過失比例
第 51 題答案: (C)
解析:
甲公司應強制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A )不得由交易市場買入
( B )同上,不得選擇
( C )正確
( D )不得直接向特定股東購買
第 52 題答案: (C)
解析:
甲為公司內部人,買賣標的為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均屬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調降財測為重大消息,公開時點為晚上九點,隔日開盤為早上九點,相隔未及 18 小時。買賣均構成內線交易。
第 53 題答案: (A)
解析:
依第五條規定
第 54 題答案: (C)
解析: 依第 150 條第三款規定: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第 55 題答案: (A)
解析:
( A )公司法第 182-1 即有規定

高分閱讀

第 46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8-2~8-6 。
第 47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9-2~9-7 。
     伊台大一試總複習講義,頁 10 。
第 48 題:伊台大一試總複習講義,頁 14 。
第 49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6-13~6-14 、 11-5 。
第 50 題:伊台大一試總複習講義,頁 8 。
第 51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14-8~14-9 。
第 52 題:伊台大一試總複習講義,頁 18 。
第 53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5-5 。
第 54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11-25 。
第 55 題: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15-9 。
     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15-4 。
     邱律師 / 證券交易法,頁 16-2 。


科目

法律倫理

試題評析

本次法律倫理學的部分,大體而言,除了部分題目文字上較具模糊而爭議者外,難度不高。其中,律師倫理占七題(第 68-73 、 75 題)、檢察官倫理占三題(第 66 、 67 、 74 題),勉強而論,第 75 題則涉及一些法官倫理。比重上,仍是律師倫理最為重要。
考題內容上,諸多問題均是現行規範或實務案例所改編。所以,只要熟讀「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乙書,相信掌握這些問題,應該並不困難。

高分閱讀

「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乙書諸如:第 68 題,參見該書第 2-89~98 頁;第 70 題,參見該書第 2-40~44 頁;第 71 題,參見該書第 2-26~27 、 2-78 、 2-100 頁;第 72 題,參見該書第 2-26~27 頁;第 73 題,參見該書第 2-110~114 頁;第 74 題,參見該書第 4-14~15 頁;第 75 題,參見該書,第 2-107 頁)
至於部分考題可能較具爭議或同學容易答錯之部分,諸如第 67 題、 第 69 題、 第 74 題,則應加以注意。
預計兩週後即將登場的律師考試,可以預期律師倫理的占分比重應會超過一半。尤其,有關於律師「利害關係衝突受任禁止」(律師法第 2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以及律師與相對人之往來(律師倫理規範第 40 條、第 41 條)、律師言論自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法官倫理中有關法官言論自由、檢察官倫理中有關檢察一體各節(詳可參見該書第 2-50~82 、 2-119~120 、 2-116~117 、 3-13~14 、 4-17~20 頁),於司法官考試琢磨較少,也是將來考試可能出現之重點,請同學加以注意。
第 66 題: B
(檢察官倫理)
按「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檢察官守則第 1 條、第 8 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發現父親為未起訴之共犯,本於客觀性義務,自應向法院釋明之;惟檢察官與父親有親屬關係,自應予以迴避。故本題答案以 B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4-7~8 頁)
第 67 題: D
(檢察官倫理)
按「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檢察官守則第 10 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如於職務外參加談話性節目,如談論內容不影響檢察官職務、言論內容無涉政治評論、且無礙檢察官客觀中立者,應無禁止之必要。惟言論內容如涉及 有關職務而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之不當言論,自屬不許 。本件檢察官之言論,指稱「不符檢查實務經驗,如果不是檢察官辦案不力,就有可能係受上級干預」等云云,以有損他人及機關形象,已不符法律倫理甚明。故本題答案以 D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4-8 頁)
第 68 題: C
(律師倫理)
按「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律師法第 35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 定有明文。「 律師僅得藉由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雜誌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或卡片,或在網際網路( INTERNET )上設置網站( Website )之方式推展業務,但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 」 臺北律師公會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第 2 條 定有明文。 按 所謂誇大不實 ,係指與律師辦案能力有關、且使人產生錯誤判斷,導致當事人對律師之專業期待與信賴發生誤差者。 查律師丙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推展業務,顯然違反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款之規定。至於律師標示個人實際之司法實務經驗、利用網路部落格、宣傳開幕茶會事宜等,均無不妥 。故本題答案以 C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89~98 頁)
第 69 題: A
(律師倫理)
本題考選部公布之標準答案為 A 。按「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由是可知,律師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不得再受同一事件他造當事人之委任。然而,如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已離開該事務所,且該律師於原事務所並未接觸或承辦該案件者,其既未曾受該案件之受任,應已非「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而可不再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2 條第 1 項等規定之拘束。經查,甲律師雖曾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惟其未實際承接該案,是甲律師自 A 律師事務所離職後,已非「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且亦非曾擔任該案件之受任人,則甲律師在 B 律師事務所,應可承辦該案件。反之,如果甲律師之前曾經有接觸者,就不可以承辦該案。故本題答案以 A 為宜。
第 70 題: D
(律師倫理)
按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律師法第 28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第 1 項 定有明文。查律師提供不實腳本使被告與證人統一口徑與說詞, 顯有涉及幫助或教唆證人偽證,實屬欺誘法院之行為,自屬不許。故本題答案以 D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40~44 頁)
第 71 題: C
(律師倫理)
按 「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1 項 定明文。查選項 (A) 甲律師員為書記官,屬司法人員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自 離職之日起三年內於曾任職務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有違 律師法第 37 條之規定。選項 (B) 丙為現任職於法院執達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不得兼職之規定,乙律師卻未即時監督其不得違法兼職,有悖 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選項 (D) 律師己、庚為夫妻,明知彼此分別接受兩造當事人之委託,仍然續行職務,有違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規定甚明 。故本題答案以 C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26~27 、 2-78 、 2-100 頁)
第 72 題: D
(律師倫理)
按「 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2 項 定有明文。查秘書誤將法律意見書寄副本寄給乙律師,導致乙律師知悉甲之策略,可能對 A 公司造成不利。又律師聘僱人員。應確保人員有一定程度之法律知識與建立案件管理流程,秘書誤將法律意見書寄副本寄給乙律師,顯見甲律師之 監督或管理卻有疏失。是以,不論甲有無交代秘書,甲均有所疏失而應予負責 。故本題答案以 D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26~27 頁)
第 73 題: D
(律師倫理)
按 「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律師法第 38 條 第 1 項、第 2 項 定有明文。查選項 (A) 甲律師與 A 地方法院院長乙(其外甥之配偶)為 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依 律師法第 38 條 第 1 項之規定,甲自不得在 A 地方法院 辦理訴訟事件。 選項 (B) 甲律師與 A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乙(其媽媽之堂哥)為 五親等內血親之關係,依 律師法第 38 條 第 1 項之規定,甲自不得在 A 地方法院 辦理訴訟事件 。選項 (C) 甲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警乙(其阿姨之孫子)為 五親等內血親之關係,依 律師法第 38 條 第 2 項之規定,甲就其案件應行迴避而不得擔任被告之辯護人。 選項 (D) 律師甲原為法官,自 A 法院 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惟離職四年後,已得於 A 法院 執行律師業務 。故本題答案以 D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110~114 頁
第 74 題: B
(檢察官倫理)
按 檢察官不得將辦案資源作職務外之運用。是以,檢察官如未經簽請其機關首長核准出國,違反法務部 91 年 12 月 2 日 法人字第 0910045279 號函:「本部所屬各機關,如有非因公出國人員(如觀光或探親等),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仍須報經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准,機關首長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補充規定。又檢察官為尋找該署未報准出國而休假出國案例,利用法務部單一登入窗口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站,以虛假案號查詢同署檢察官個人戶籍及入出境資料,侵害各該檢察官之隱私權,違反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 4 條:「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規定。由是可知,請假未簽准、私下查詢其他檢察官入出境資料部分,明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至於赴美產子,如檢察官依循合法程序請假獲准,應無不可。故本題答案以 B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4-14~15 頁)
第 75 題: D
(律師倫理)
按「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律師法第 33 條 定有明文。查甲律師與乙法官僅係大學同學,甲律師無庸拒絕當事人丙之委任,乙法官亦無庸迴避。由於甲 律師與乙法官本為舊識 ,丁以電話邀約甲乙及其他三位大學同學聚餐,仍屬 正常之交往,並無不可,甲乙無庸刻意迴避之必要。惟二人應避免討論該案件之案情或法律意見,如甲刻意談及系爭案件,乙法官則應立即離席 。故本題答案以 D 為宜。( 參見梁律師,法律倫理學,高點, 2011 年 4 月初版,第 2-1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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