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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ague Rules,《海牙規則》
中文:《海牙規則》
解釋:《統一有關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簡稱。在1924年於布魯塞爾被正式簽定前,該公約的草案曾由國際法協會在1921年的海牙會議上批准,故得其名。該公約的目的是限制承運人憑借其締約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權利而在提單上任意加注承運人免責條款的行為,統一確立海上貨物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避免海上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爭端激化,以平衡雙方的利益。《海牙規則》於1931年6月2日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承擔兩項基本的法定義務,即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承運人必須妥善地和謹慎地管理貨物。這兩項基本義務不得由提單中所列明的合同條款免除或減輕。2承運人的17項免責事項,其中特別是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以及火災中的過失可以免責。3承運人的貨物運輸責任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下船為止的期間。4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或每單位貨物不超過100英鎊。5托運人應保證其提供之貨物情況的說明正確。6收貨人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算。7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適用於在任何締約國內簽發的一切提單。英國批准《海牙規則》並將其轉化為國內成文法後,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此以前,按照英格蘭普通法,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嚴格責任,相反在承運人的締約自由方面倒沒有什麼限制,結果導致了承運人在提單上任意擴大免責范圍,減輕自己的義務,托運人或收貨人仍是受害者,《海牙規則》改變了這一狀況。《海牙規則》對統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1968年在布魯塞爾通過了對《海牙規則》進行修訂的議定書,即《修改統一有關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該議定書對《海牙規則》作了一些非根本性的修訂和補充。由於在討論制定該議定書的會議期間,會議代表曾對中世紀著名的《維斯比海法》的發源地維斯比城進行了訪問,因此就以《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來命名該議定書。經《維斯比規則》修訂和補充後的《海牙規則》,被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此外,還把批准《海牙規則》並使之成為國內法的立法,稱作「《海牙規則》立法」〔Hague Rules Legislation〕。一般認為,儘管《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作了規定,但該公約所規定的免責條款和責任限制仍有利於承運人和航運大國。這些保護承運人利益的免責條款和責任限制的立法基礎是與巨大的海上風險不相稱的航海技術。隨著現代航海技術的提高,《海牙規則》的立法基礎被動搖,收貨人和托運人要求風險均衡承擔的呼聲日隆,其結果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即《漢堡規則》,該公約於1992年1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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