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High Commission in Scotland,蘇格蘭宗教事務高等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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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High Commission in Scotland,蘇格蘭宗教事務高等法院
中文:蘇格蘭宗教事務高等法院
解釋:1610年詹姆士六世為推行他在蘇格蘭強制實行教會主教制政策而設立兩個宗教事務高級法院,旨在懲罰教會人員的犯罪。每院由一名大主教主持,由教俗人員組成,權力廣泛。1615年兩院合併,1638年廢除,1664年再度恢復,但很快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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