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Faculties,大主教特許權授予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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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Faculties,大主教特許權授予法院
中文:大主教特許權授予法院
解釋:〈英〉
(教會法)
它是大主教法院的特權授予機構,該法院不處理任何案件的爭訟,但對教堂中家族席、紀念碑、殯葬事務等能創設權利,有權簽發婚姻特許狀,還可簽發特免狀。《1533年教會特許權法》〔Ecclesiastical Licenses Act of 1533〕賦予該法院更多的其它權力。坎特伯雷和約克教省法院法官是當然的特許法院主事官〔Master of the Facu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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