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Exchequer,財稅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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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Exchequer,財稅法庭
中文:財稅法庭
解釋:〈英〉
從御前會議〔Curia Regis〕中分出的四個機構中的一個。12世紀時,財政署〔Exchequer〕從御前會議中獨立出來,但在1200年以前,它的財政機構〔receipt of Exchequer〕和司法機構〔court of Exchequer〕並未分開。1312年任命了第一位財稅法庭首席法官〔Chief Baron〕,從此財稅法庭就作為司法機構獨立存在。到16世紀中葉,其管轄權幾乎一直只限於稅收案件,但後來它通過擬制〔fiction〕而獲得了對普通臣民之間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因此而具有輔助性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管轄權。作為稅收法庭〔court of revenue〕,它就國王與國王賬目官之間、國王與納稅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裁決。根據通過擬制獲取普通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令狀〔quo minus〕而獲得普通法管轄權後,它作為普通法法庭,對於普通臣民之間除了不動產權益訴訟〔real action〕以外其它形式的訴訟都有管轄權。根據《斯卡卡里程序慣例》〔cursus scaccarii〕,財稅法庭也具有某些衡平法上的管轄權,而且它通過簡單的權力推定最終取得了一般的衡平法管轄權。1841年,財稅法庭的衡平法管轄權被移交給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財稅法庭屬存卷法庭〔court of record〕,由6名法官組成。依據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財稅法庭被並入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其審判權由高等法院財稅分庭〔Exchequer Division〕行使,1881年財稅分庭又被並入王座分庭〔King's Bench and Common Pleas〕。
→ baron; supreme court; Excheq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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