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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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
中文:上訴法院
解釋:〈英〉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的一部分,由1873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創設,行使以前財政署內室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衡平上訴庭、樞密院在各自範圍內的相關上訴管轄權,由歷任御前大臣、高等法院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上訴法院民庭庭長〔Master of the Rolls〕、高等法院家事庭庭長及上訴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組成,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和高級法官〔puisne judges〕亦可被邀請參加開庭。上訴法院一般由上訴法院民庭庭長和另兩名上訴法官組成普通庭,也可由總共5名法官組成全席庭〔full court〕。1966年刑事上訴庭〔Court of Criminal Appeal〕被取消,自此,上訴法院作為民事上訴分庭或刑事上訴分庭開庭。刑事上訴分庭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至少為3人,其中之一通常為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法官,並經常由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受理來自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上訴,也處理內政部提交的案件。民事上訴分庭對來自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案件有上訴管轄權。另外每個分庭都可以同時開設數個相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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