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y court,(1)縣法院<br>(2)郡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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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nty court,(1)縣法院
(2)郡法院
中文:(1)縣法院
(2)郡法院
解釋:(1)〈美〉
州法院的一種,其管轄權由州憲法或制定法規定。有的縣法院只具有行政職能,如在少數州被稱為財務法院〔fiscal court〕,負責處理本縣的財政事務,實則為一行政機構;有的縣法院只具有司法職能;有的則兩者兼具。具有司法職能的法院在管轄權上,有的只有刑事案件管轄權,有的只有民事案件管轄權,有的則二者兼有。
(2)〈英〉
在古代,郡法庭或郡自由民集會〔shiremote〕是由伯爵〔earl;earldorman〕主持的,伯爵缺席時由郡長〔sheriff〕主持,出席法庭者是該郡全體自由土地保有人,他們充任法官。郡法庭不是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對民事、刑事案件有一般管轄權,並且它受理的訴訟可經由調卷令〔recordari facias loquelam〕或糾錯令狀〔writ of false judgment〕移送至上級法院審理。郡法院一直是首要的民事法院,直到巡迴審判〔assizes〕制度開始實行。此後其重要性逐漸降低,只限於選舉郡長、郡內騎士〔knight〕、驗屍官〔coroner〕和宣佈逃亡罪犯〔absconding offenders〕被逐出法外〔outlawry〕。依據1846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建立了一種全新的法院,但仍沿用舊郡法院的稱呼。英格蘭和威爾士被分成許多郡法院區,每區有一名或幾名法官,每月開庭一次。郡法院的法官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任命,並作為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s〕,這些巡迴法官必須至少有10年的出庭律師〔barrister〕資格,或至少有3年的記錄法官〔recorders〕資格。郡法院起初主要受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後其管轄權限逐步擴大,現在可以管轄標的額不超過2 000英鎊的合同和侵權案件,以及某些要求歸還土地的訴訟和標的額有一定限度的衡平法訴訟,對遺囑檢驗〔probate〕和破產〔bankruptcy〕、海事〔admiralty〕事務也有一定管轄權,且可管轄無抗辯的〔undefended〕離婚案件。郡法院審理均由一名法官獨任,特殊情況下可由陪審團出席。當事人對其裁判不服的,可向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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