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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中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解釋: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uratom〕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三者共同的行政執行機構。根據1951年《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歐洲煤鋼共同體設立了行政機關——高級機構〔High Authority〕;根據1957年《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分別設立相應的行政機構——委員會。為了簡化機構,促進三個共同體的融合,三個共同體的成員國於1965年簽訂了《合併條約》〔Merger Treaty〕,將三個共同體機構的職能和人員合併,但三個行政機構仍保有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同一機構或人員在處理不同事務時,分別以三個不同的法律身份行事,因此,歐共體委員會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只是三個委員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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