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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方式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其原所核發予某甲法制專業加給之違法授益處分,同時依同法第118條前段規定,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機關欲依同法第127條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原所受領之金額,則該機關究應以下命處分之方式,抑或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方式,向甲請求?
起訖頁 98-102
關鍵詞 公法上不當得利、反面理論、一般給付之訴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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