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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書記官考試簡介

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原考選部只有設立四等書記官考試,修正法院組織法之後,為吸引更多高學歷畢業生投考,考試院在96年9月27日院會通過增列三等書記官考試,應考資格只要大學畢業不限科系,或普考及格滿三年即可應考,考取後即可取得薦任6~7職等。依法院組織法員額表及職等規定如下:

條文 法院組織法內文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第 38 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第 52 條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第 73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第一類員額 150 ~ 300 、第二類員額 75 ~ 150 、第三類員額 37 ~ 74 、第四類員額 20 ~ 40 、第五類員額 15 ~ 30 、第六類員額 5 ~ 10
第 74 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第一類員額 127 ~ 254 、第二類員額 65 ~ 130 、第三類員額 34 ~ 68 、第四類員額 20 ~ 40 第五類員額 5 ~ 10
第 75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 30 ~ 60

在法院及檢察機關中,有關審判及檢查之紀錄、編按、文書、統計及其他事務,性質上並不屬於審判或偵查權之行使,而為一般法院之行政事務或審判、偵查之輔助,法院及檢察機關均設書記官掌理之。但書記官雖設計於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輔助法官及檢察官執行職務,但書記官亦有其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而非僅成法官檢察官之命辦理事務。

用人機關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全國各地
書記官工作內容
  1.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三等法院書記官分發與福利

為徵募高學歷畢業生投考,三等書記官考試則將以薦任開始任用,其工作分發單位包含「法院書記官」、「檢察署書記官」、「執行書記官」工作內容稍有不同,薪資福利加給自然也有所不同。三等書記官待遇加了「記錄加給」4700元及加班費等各項福利,約可領 6 萬元左右,較四等書記官約莫多 1 萬元左右的薪資,有志者若想追求高薪、穩定的司法職涯,不妨先挑戰三等書記官。

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26,210 元 約 23,785 元 約 49,995 元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另於實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訓練期滿前檢測 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訓練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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