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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系爭規定有悖於「顯失均衡原則」

  1. 在現代風險社會中,國家採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之所以常會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國家在欠缺科學數據支持之風險預斷下,往往以風險預防為名過早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由於不能對症下藥且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在病灶難除而無計可施下,只好藥愈下愈重,洵至失衡而不自知。
  2. 在人民極為痛惡飲酒駕車的集體道德法律感情下,立法者藉民氣可用而以法律反映並紓解社會安全維護的壓力,固是法治國可以理解之事。再基於法治國保護人民免於危險的觀點,立法者就飲酒駕車風險的預測、評估、溝通及管制,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的保障而言,確亦具備追求重要的公益理由。惟立法之道德預設若過於強烈,從而採取釜底抽薪之預防犯罪手段,就必須相當審慎注意是否凌駕於憲法原則之上。即當限制基本權利的要件已從立即危險防止( Gefahrenabwehr ),擴張提前到危險預防 ( Gefahrenvorsorg ),就萌生預防國家( Praventionsstaat )的雛型。又當國家以資訊不對稱的優勢,自行詮釋風險的可能性,挾帶大量前置性管制措施,包括科技措施,就距離監控國家( Uberwachungsstaat ) 更近。預防國家與監控國家,將大大壓縮個人自由、責任自主與人格發展的積極空間,所滋生之禍害會產生逐事累積的加乘效果,社會終將付出沈痛代價,絕不容小覷。
  3. 若任令現代預防風險之規範,仍依附在形式法治警察國家的思維下,恐成為加速異化法治國原則的一項絕大風險。治安政策就可挾著強大民意,影響、引導、甚至凌駕檢察與法院體系的專業判斷。若不幸演變成此種局面,不就是以「人民福祉」為名,「依法」而防止「一切」危害的警察國家具體寫照。釋憲者對之若無憲法專業的敏感性,又不重視本身於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失控的後果就難以想像,具體反映在本件解釋上的,就是多數意見對「手段與目的」失衡的無感。
  4. 就行動自由言,在大眾運輸尚未普及且便捷的我國大多數地區內,該處罰已嚴重限制現代人生活自主空間,不言可喻。就職業選擇自由言,其係個人獲取生存所需之主要憑藉,亦是人格自由發展基本權利具體化所不可或缺,與人類的物質、精神文明發展關係密切。且以駕駛為業者,通常又多屬經濟上較為弱勢的一群,往往揹負家庭生計的重擔,驟然不許其繼續以駕駛為業,將之逼往絕處的路徑,在無他業可棲時,是否對社會秩序與安全會更有促進的效果,恐是理性國家必需嚴肅面對的問題。至於職業駕駛拒絕酒測時,究係駕駛何類車種?究係於執行業務中或其他餘暇時間駕駛而拒絕酒測?以及拒絕酒測之原因、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等尚有區別意義之問題,本件解釋毫不斟酌,驟然認為:「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作為系爭規定合憲的主要理由。
  5. 試問,如原因案件之一持有職業駕駛執照的被處罰人,是在休閒之餘暇騎乘重型機車而「拒絕酒測」,當其坐上賴以為生的職業駕駛座上,是否就不會因意識到職業倫理、保有工作機會,甚至家庭生計的重要,而維持其交通道德嗎?本件解釋在「目的與手段關聯性」上過於簡單而偏狹的認知,置酒測措施之實質正當程序於不論,支持以「職權命令」執行對人民權益重大干預之措施,並要求「人民有配合義務」之品德等多重迷思下,依系爭規定採取「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式的處罰,尤其是使職業駕駛頓失生活依據,且尚涉及包括雖非以駕駛為職業,但於工作中係高度仰賴駕駛汽機車者(例如求職以備駕照為前提)之職業選擇自由。綜上,系爭規定對工作權剝奪的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甚為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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