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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貳、吊銷駕照所可能侵害的憲法上權利
一、多數意見對吊銷駕照所涉之各項權利論述有待補充:多數意見於解釋文及理由書均提及工作權及行動自由,解釋理由書就此二者分別載謂:「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此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作之自由。」(參見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依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參見解釋理由書第五段)。然其對工作權的內涵之說明,較為簡略;其對行動自由與遷徙自由間的關係,亦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且吊銷駕照所影響者,尚包括其他憲法上權利,亦有一併說明之必要。
二、吊銷駕照所影響之工作權:
(一)工作權屬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work, to free choice of employment…)。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六條第一項亦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e right to work, which includes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the opportunity to gain his living by work which he freely chooses or accepts, and will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safeguard this right.)由此等規定可知,工作權的內涵,包括尋求工作機會、接受工作機會以及藉以謀生。如尋求工作機會或接受工作機會之權利遭到限制,甚至其謀生因而受不利影響,均可構成工作權的侵害。
(二)駕照遭吊銷,有可能影響工作權的情形大略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其一,以駕駛為職業者,例如小客車、大客車、聯結車等駕駛人,以及公務機關所僱用之駕駛。此等人之駕照遭吊銷,即喪失擔任此種職務的資格,其工作權自受影響。
其二,雖非以駕駛為職業,但其工作內容包括駕駛者,例如受外送業者雇用之送貨員,必須持有駕照始可能任職。雖然法令上言,擔任此項工作並無資格限制,但無駕照者實際上卻無法從事此工作。其駕照遭吊銷,自然亦直接影響其工作。
其三,雖非以駕駛為職業,且其工作內容亦不包括駕駛,但如其赴工作場所必須依賴汽車作為代步工具者,其駕照遭吊銷,亦有可能影響其工作。由於我國目前管轄領域之幅員並非廣闊,一般上下班交通亦十 分便利,故由於無法駕駛汽車而導致工作機會遭剝奪的情形,應甚為少見。然倘駕駛人居住之地點交通確實不便,每日往返車程耗費相當長時間,則吊銷駕照,亦有可能事實上導致其無法正常工作,而影響其工作權。此等情形,均屬因吊銷駕照,實際上使駕駛人尋求工作機會或接受工作機會之權利受影響,甚至影響及於其謀生,而屬憲法上工作權的侵害。
(三)由於吊銷駕照有可能(但未必)影響駕駛人的工作權,故憲法上工作權是否受侵害,顯須依個案情形而定。本件原因案件中,受吊銷執照者為職業駕駛人,由於其駕照遭吊銷,導致其無法從事開車謀生之職業,對其工作權,確有直接且重大之影響。並且由於系爭規定係使其三年內無法重新申請駕照,故其影響甚為重大。
二、吊銷駕照所影響之遷徙自由: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遷徙自由應予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residence within the borders of each State.)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Everyone lawfu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within that territory, have the right to liberty of movement and freedom to choose his residence.)移動之自由乃每個自然人做為自由人應該享有的一項核心權利。其內容由消極面觀之,固然係指個人有權抗國家違反其意願所為的移動措施;然由積極面觀之,尚包括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或其他原因,移居國內外,以及單純的自由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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