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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8號
公佈日期:2012/03/23
 
解釋爭點
1. 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2. 財政部令以顯示器及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四、其他相類物品應否課徵貨物稅與平等原則之檢驗
鑑於對具有相同功能之貨物是否課徵貨物稅,其差別待遇深入影響應稅貨物與不應稅貨物間之競爭,所以其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首先應審查該應稅貨物與不應稅貨物是否屬於同一市場及其間之替代性的高低。如果兩者屬於同一市場且因具有一定程度之替代性而有競爭關係,則其貨物稅之課徵上的差別待遇,便顯然違反平等原則,縱使「寓有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亦難謂「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若兩者不屬於同一市場,或雖屬於同一市場但其替代性不高,則因其貨物稅之課徵上的差別待遇對於其間之競爭無影響,或影響不顯著,所以在競爭的意義下,不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
其次,從滿足國家財政需要之觀點觀之,任何應稅與免稅之不同待遇規定,縱使在同一產業內不妨礙公平競爭,但在不同產業間,還是與各行各業應平等課稅的原則不盡相符。是故,就其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及與手段的關係,仍有從比例原則加以審查的必要,以得到該差別待遇雖與平等原則不盡相符,但因尚符比例原則不構成違憲的妥當論據。
倘以貨物之功能界定其種類之範圍時,《液晶顯示器+電視盒》、《液晶顯示器+中華電信MOD》、《電腦+電視卡》、《多媒體觸控電腦》、《行動式DVD播放器兼數位電視》、《衛星導航》、《內建調諧器之筆記型電腦》、《搭配電視接收晶片之手機》等電器因都具有「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的功能,而皆應認定為《彩色電視機》。然對於上開貨物,實務上除將《液晶顯示器+電視盒》等同於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外,對於其他貨物,並不課徵貨物稅。其所以將《液晶顯示器+電視盒》等同於《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的論據,在於其由同一廠商製造併同出廠。而所以不將《液晶顯示器+中華電信MOD》等同於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的論據,在於其組成部件分別由不同廠商供應,沒有「併同出廠」的情事。然《液晶顯示器+電視盒》與《液晶顯示器+中華電信MOD》在構造上差異微小,在市場上有高度之替代性,僅因《液晶顯示器》與《中華電信MOD》之供應商不同,而不課徵貨物稅,必對於《液晶顯示器+電視盒》構成貨物稅上之不公平競爭。至於其他貨物為何不課徵彩色電視機之貨物稅的理由,有權機關並未表示。
本號解釋就所以對於上開貨物課徵或不課徵貨物稅,代為研擬「寓有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等理由,並以此為依據認為該差別待遇,「尚難謂為恣意,與憲法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五、明知或可預測購買者對於系爭貨物之用途上的意圖
財稅機關或法院所以將系爭令反面解釋,認為可以對於產製《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且併同出廠者,課徵貨物稅的最終理由為:《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之產製廠商,可預測其經銷商,終將其產製之《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銷售與同一消費者,並由消費者組裝為《彩色電視機》。
問題是:縱使財稅機關或法院關於該預測的判斷與事實相符,鑑於貨物稅之單階段消費稅的性格,有權機關雖有權限規定,以完成一定階段之產製的貨物為應稅貨物,但不得以其前階段完成產製之應稅貨物的部件,最終將被購買該部件之消費者自行組裝為應稅貨物為理由,而對於產製該部件者課徵貨物稅。蓋完成應稅之組裝行為者為消費者,而非產製該部件之廠商。即便消費者亦具有貨物稅條例之權利能力,在消費者從事產製前,消費者亦尚未著手應課徵貨物稅之產製行為,必須直到其購買相關部件,才進入預備產製的階段。是故,產製部件之廠商的產製及銷售行為,即便要論為消費者之尚未著手之產製行為的幫助行為,亦嫌勉強。
與其他法律相比,關於稅捐法,人民更需要法之安定性的保障,以便可以在稅捐法的基礎上,從事能夠預見其效力之經濟活動的規劃,包括是否投資及如何營運。稅捐法的制定與執行,國家與人民間有利益衝突,所以國家機關更應守住:嚴以律己,寬以律人的處世原則。當法律(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由於經濟活動之發展而脫節時,相關機關應儘速修法謀求亡羊補牢,而不適合放著有漏洞之法律快三十六年不管,而要人民對於因該漏洞而發生之稅收的損失負責:補稅、處罰。
要力爭上游,成為有競爭力之經濟體,以避免與競爭國家相比,越落後越遠,政府最容易辦到的是:對於存在已久之此種稅捐法規,理性的力求合理化;不要以國家無錯,錯在人民想鑽法律漏洞來面對。否則,總是錯在人民的施政氛圍,一天不能消除,在先聖先賢:「危邦不入,亂邦不居」的昭示底下,就不要疑惑:為何事業稍有成就之企業家,總是移民到關於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採全球主義的國家,以致其在中華民國取得之所得,除了要向中華民國繳稅外,還要向外國繳稅,或不繳稅,而甘冒被其持有綠卡的國家,補稅或甚至抓進牢房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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