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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公佈日期:2009/10/16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註腳】
[1]本院為審理本案於民國98年3月25日與26日舉辦之學者專家說明會,應邀之姜世明、黃國昌、李仁淼、陳運財、陳愛娥、林超駿、吳煜宗、林鈺雄、楊雲驊、王兆鵬、黃朝義等學者,分別就德國、日本與美國之相關法制有所介紹與比較。並請參閱例如Petra Butler, The Assignment of Cases to Judges, 1 N.Z. J. Pub. & Int’L L. 83 (2003)(該文係就紐西蘭、德國與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院案件分配之相關制度,所作之比較研究);Philip M. Langbroek & Marco Fabri, The Right Judge for Each Case: A Study of Case Assignment and Impartiality in Six European Countries (2007)(該研究係就丹麥、英國(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國、德國、義大利與荷蘭等六個歐洲國家之相關制度,所作之比較研究。中文相關介紹可請參閱林超駿,〈試論設計法院分案制度應考慮之因素─也評我國一般所謂之法定法官原則〉,《台灣法學》第136期,2009年9月15日,頁61~91。林教授之文章並納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分案制度之介紹與比較。)有關美國制度之介紹,除前引之林超駿教授文之外,亦可參閱黃國昌,〈案件分配、司法中立與正當法律程序─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之規範為中心─〉,論文發表於民國98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主辦《法定法官原則研討會》。在該研討會中,姜世明教授與陳運財教授亦分別介紹比較德國法制與日本法制,請參閱姜世明,〈法官法官原則之基本概念〉;陳運財,〈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
[2]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司法獨立為憲法所明定之原則。此一獨立性之外部表現,即為權力分立下,司法有其自治之範疇;則有關法院內部事務,或有關訴訟程序進行之事務性規定,司法基於司法自治有其權限形成相關規範,行政及立法權應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有關法院事務之規範形成,則是透過法官自治此一獨立性之內部表現而具體達成。誠然,司法自治是否僅限於法律明確授權,或法律未規定且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尚有討論空間。惟本件聲請並未涉及此類有爭議性之情形,故本席於此即未予以深究。
[3]羈押除涉及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影響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外,亦會妨礙刑事被告基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所包含之防禦權之行使。此亦為本案聲請人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違憲之虞之理由之一。惟防禦權並非完全不得限制,其限制是否合憲,除了與系爭羈押之強制處分是否合憲有關之外,更取決於被告受羈押期間,因看守所之處遇而形成對其防禦權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本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即係針對後一問題所作之解釋。該解釋認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保障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
[4]此部分僅係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構,論述其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間之規範差異,非謂本席即認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羈押理由係屬合憲之結論,其中第二款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八條意旨是否有違,仍須另加詳予審查,特此敘明。
[5]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缺失與流弊,本席贊同並請參見李大法官震山於本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之相關論述。
[6]有關預防性羈押是否合憲之國內相關討論,請參閱例如林俊益,〈預防性羈押〉,《萬國法律》第104期,1999年4月,頁77-78;李錫棟,〈我國預防性羈押之探討〉,《警學叢刊》第32卷第2期,2001年9月,頁23-35;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2004年9月,四版一刷,頁320;李佳玟,〈預防性羈押:刑事程序中的風險管理〉,《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頁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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