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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32號
公佈日期:2007/08/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二、解釋客體為立法院多數的不真正不作為
本件聲請的解釋客體,並非不同意見所認為的程序委員會的決議行為。一如前述,立法院擱置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乃是立法院多數支持程序委員會不將議案排入議程的決議所致,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不行使,屬於立法院多數不作為所造成,所以本件聲請的審查客體,是整體立法院的多數對於憲法所規定人事同意權的濫用。之所以稱為對人事同意權的濫用,因為以不作為的方式,造成積極癱瘓國家機關運作的違憲效果。如果以單純的不作為解讀立法院多數的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擱置,恐怕是有意對憲政秩序已遭破壞的後果視而不見。
三、國會自律的界限
不同意見主張本件聲請屬於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的議會自律事項,乃是將本件人事同意權行使,解釋為立法院內部議事運作的事項。多數意見則從憲法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旨在健全憲政機關,實現憲法機關功能著眼,認為藉由議會內部的議事運作,達成修憲或凍結憲法條文的效果,已屬憲法所不能容忍。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涉及的是議會內部決議程序瑕疵,是否達於違憲程度的問題。本院大法官透過該號解釋,說明議會自治非釋憲機關得介入的立場,基於內部表決行為無從調查,僅能對於雷同的個案予以援用。本件聲請無從調查的部分是不同意見所要求的協商行為,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不真正不作為卻是舉國皆知的事實,監察院功能完全停頓的違憲狀態,也是不需具備專業憲法知識即可得知,對於憲法遭受如此明顯的侵害,本院大法官如果懼怕政治壓力而保持沈默,或迴避不理,甚至特意為立法院多數開脫,則無異鼓勵立法院多數藉由擱置激化對抗,這是不敢堅持獨立審判的精神而嚴重懈怠職責。
四、本件受理程序未任意解釋聲請意旨
多數意見解釋理由書對於聲請意旨的說明,並未逾越聲請意旨。聲請意旨對於憲法所規定的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是否為立法院的義務,請求本院大法官表示意見,本院大法官從保護憲法價值的立場,對於該人事同意權的濫用可能性加以闡明,是本於權力/利不得濫用的原則,說明該職權的行使界限,也就是說明不濫用權力/利就是行使權力/利的界限,而給予合理行使時間的指示,就是表明人事同意權不得濫用義務的憲法界限。本席曾經於釋字第六O六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反對多數意見虛構聲請意旨,因為該件聲請中聲請人白紙黑字主張為公司股東的利益聲請解釋,但是該解釋理由書卻白紙黑字說明聲請人是為自己權利聲請解釋,與該號解釋相比,即可明白何謂大法官任意解釋聲請人之聲明。不同意見顯然沒有公正對待多數意見。
五、不應惡意解讀本件聲請獨厚聲請人
至今立法委員聲請遭本院大法官不受理共四十七件(附表三參照)。

聲請人包括朝野兩黨立法委員,不受理的比例,自民國83年以來執政黨與在野黨比例為18:29,自民國89年政黨輪替以來,執政黨與在野黨比例為11:16,從統計數字完全不能說明本院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與的職權時,有任何違背獨立審判原則之處。
六、是否能有效促成監察院之復活?
不同意見因為恐懼大法官解釋不受立法院多數尊重,而主張對於違憲狀態保持沈默,對於立法院多數維護憲法的忠誠顯然信心不足。本席以為本院大法官受憲法保障,承擔釋憲任務,應對各國家機關的機關忠誠有基本的信賴,本件聲請應視為僅僅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院對於權力的行使,因為一時時空環境,有某種嘗試性的特定看法,釋憲機關一旦對於憲法意旨有所闡明,各受拘束的當事人,應會有共同維護憲法的誠意。由於出於此種對立法院善意的理解,解釋理由書對於立法院多數的不真正不作為,並沒有嚴詞責難,也尊重立法院立法為周全人事同意權行使機制的立法權限。
【註腳】
[1]以行政處分非本院大法官的解釋之客體為由的不受理決定有第一二六九次會議決議等14個決定。
[2]以普通法院判決非本院大法官的解釋之客體為由的不受理決定,經常也以聲請人的質疑,屬於指摘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由,不予受理,例如第一三0九次會議決議等1196個決定。
[3]從楊大法官與齡的不同意見書,可以看出受理程序的爭執,在於行使何種職權。
[4]本號解釋同時屬於適用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的案例類型。
[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第一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第二項)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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