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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32號
公佈日期:2007/08/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此外主要考慮第一項,附帶考慮第二項標準尚有涉及彈劾法官之Nixon v. United States[16]一案,被告主張由於參議院將眾議院送來之彈劾書(articles of impeachment)交委員會處理,再向全院報告,並未依規定由參議院對其「審判」(try),要求對某被告免職作違憲審查。法院認為憲法起草人無意對審判一詞增加額外之限制,而憲法並未明白規定如何方算「審判」,卻明白規定議員應宣誓,三分之二可決票才能判罪(to convict)以及總統為被告時,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此等明白之規定表示憲法明文單獨(sole)賦予參院審判權,故有罪與否應由參院單獨決定。加以對法官之彈劾為立法權對司法之惟一制衡,且救濟方法難以設定,開啟司法審查之門將可能導致政局不穩,故認其為政治問題缺乏可司法性。Souter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則認為如參議院以極離譜之方式進行程序,法院亦非無介入之可能。
在Goldwater v. Carter[17]一案,國會(congress)於1978年9月作成附帶決議(sense of congress resolution),國會認為行政部門在作成1954年中美協防條約繼續有效之政策改變前應先與國會諮商。同年12月15日卡特總統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將撤回對中華民國(ROC)之承認,並於一年後通知期後終止中美協防條約。若干參議員及眾議員提起訴訟,主張總統未經參院或參眾兩院同意前不得終止條約。多數意見以為此涉及總統處理外交事務之權力以及國會在何程度內得否定總統行動(action),為政治問題,不具可司法性,應由行政部門及國會自行解決。憲法雖明定參議院得參與條約之批准,對其能否參與條約之撤銷(abrogation)則無規定。由於憲法對條約終止並無規定,且不同之條約有不同之適當終止程序,本件應依政治標準處理。
我國政治問題不予審查實務
本院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為首先引用「政治問題不予審查」原則,認為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其背景為當時之統獨爭議,學者有認為未說明政治問題不予審查之理由,為美中不足。[18]
此外本院作成解釋,而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政治問題者,有釋字第三二九號李鐘聲認涉及條約定義及其審議之程序,為政治問題,應不予解釋以免司法權之立法化。第三八七號解釋吳庚大法官認為政務委員應否總辭,具高度政治性,宜經由實際運作由政治部門自行解決,屬政治問題,應不予實體解釋。[19]此外第四一九號解釋,認行政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之禮貌性辭職,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非本院審查之事項,算是重申政治問題不審查之原則。[20]至於第四九九號解釋,亦曾討論美國政治問題之案例,但認為在該件並不適用。[21]
其後似再無提及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之解釋,如涉政治性不願處理,則從嚴解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予受理,否則從寬受理,似未建立一貫性之標準。此前大法官吳庚惋惜如經由第三八七號解釋建立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則其後各方政治衝突形成之案件(如四一九、四九九、五二O等號解釋)給釋憲機關帶來鋪天蓋地的無形壓力,或可避免。[22]
政治問題之學者見解
我國學者對引進政治問題不予審查原則持較肯定見解者除上述吳庚、湯德宗二氏外,廖元豪教授亦持積極肯定之態度。[23]李建良教授則持較中性之態度。[24]李念祖教授採有條件接受之立場。[25]持較否定態度者為許宗力氏[26]與林子儀氏。[27]綜合學者之態度,如能採用較確定之Baker v. Carr案建立之第一項或第一、二項標準,並分析其利弊,而作成政治問題不予解釋之決定,當可獲得多數學者之支持。
本件為政治問題之理由
依上述Baker v. Carr案Brennan大法官多數意見之第一、二項為較重要,較有確定性,且使用較多之標準。[28]實務上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非可司法性政治問題存在之主要依據為無司法上可見之標準(judicially recognizable standards)以判定其原告違憲之主張。法院須先檢視相關憲法條文與原告之法律主張:前者有無建立可供法院判斷後者之標準?如無則成立政治問題。換言之,無法律可供判斷,則非法律問題而屬政治問題。[29]如多數意見所示,聲請人所主張者為擱置同意權之即構成違憲(或者再加上多數意見所示「以至無法及時產生繼位人選」),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只規任命之」,對總統應於何時(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半年?或者前一天?)提名,提名何種人士(除非另有法定資格規定)或因其他因素而暫不提名(政治氣氛不對,等候推薦名單)均無規定。反之立院何時審查(如暫時擱置)、如何審查(整體或個別考量、寬鬆或深入審查),依上述第一及第二項標準均屬應由總統及立法院政治判斷之問題,亦難有司法上可見之判斷標準,其屬政治問題自無疑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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