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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5號
公佈日期:2018/06/15
 
解釋爭點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87年5月4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至該會協商所獲致之結論。參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87年7月2日都(87)字第3140號函。
[32] 參照註[11]所引內政部函,頁3。
[33] 本院釋字第550號解釋特別指出,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34] 於此可比照受益者付費之概念,開發者或土地所有權人,因享受公共投資所生產之開發利益,並且此等因公共設施而產生的具體經濟利益歸屬於特定土地所有權人,而由其負擔公共設施的成本(參照吳清輝、林秀吉,加強市地建設――開發利益應回饋社會,土地金融月刊第25卷第1期,1988)。
[35] 有關行政保留之法律概念,是否應予承認,特別在部分政府權限,即立法者所確保之核心領域介入行政功能,基於基本法,其是否具有合理性。該概念於1984年德國國家法學會作為討論議題,故在德國學說引起討論。參照Christoph Degenhart, Der Verwaltungsvorbehalt, NJW 1984, 2184ff.; Walter Schmidt, Der Verwaltungsvorbehalt-ein neuer Rechtsbegriff? NVwZ 1984, 545ff..有認為並無作為對抗國會介入所確保之行政自我形成領域之一般行政保留(der allgemeine Verwaltungsvorbehalt),但可能存在專屬於立法者之行政之保留或核心領域者,參照Grzeszick, in: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beck-online, 81. EL September 2017, Art.20 GG , Rdnr. 127ff..
[36] 系爭規定為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但現行規定於95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
[37] 實務上,比較本原因案件當時之自來水廠營業章程之規定,例如連江縣政府95年5月24日(95)連工水字第0950014003號函核定之連江縣自來水廠營業章程第14條規定,本廠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各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須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費用多寡,其所有權均屬本廠。
[38] 自來水事業,原有依自來水法第17條、第61條、第58條、第59條規定,藉營業收取水費以抵償所需成本之供水義務,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為其必要之設備(自來水法第43條第6款),對於尚未埋設幹管線地區增加或新設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償費(自來水法第65條),是埋設配水管線設備依自來水法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5條規定,原屬公營自來水事業之法定義務,並應自費舖設配水管線設備,僅於自來水法第65條之情形,得向自來水用戶收取埋設管線成本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償費用而已。本號解釋聲請案原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伍、本院之判斷:二、之部分參照。
[39] 該章程第20條明定「本廠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須增加或新設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可供參酌。該營業章程係指經連江縣政府104年1月8日連工水字第1030054620號函同意核備之章程。
[40] 參照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6.簽見,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負擔「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三分之一,再依自來水法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成本經費二分之一,因其分擔支付之理由及法令依據並不相同,似無重複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引自http://www.laws.taipei.gov.tw/pda1/SOrderContent.aspx?ID=002024&CLASSNAME=%E8%87%AA%E4%BE%86%E6%B0%B4%E4%BA%8B%E6%A5%AD&SOID=384&KWD= (最後瀏覽日期: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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