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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4號
公佈日期:2018/05/25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5] 中華電信條例第10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2項)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員。(第3項)第1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6] 國營事業管理法(民國100年12月28日修正)第33條:「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7] 可參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之立法意旨:「一、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等相關人事管理事項,涉及該等人員之權利義務,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O號解釋,應從速以法律定之。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本件係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得依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增列其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
[8] 是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所稱之「公營事業」,係指以公司等私法上組織形式營運者,僅為「公營事業機關(構)」之一種。可參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另可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4版,第225頁。
[10]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民國92年05月28日修正)第4條:「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二、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第5條第1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1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民國92年05月28日修正)第11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2]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及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名稱一覽表一、(四)第3點參照。
[13] 如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14]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民國82年12月03日修正)第5條規定:「本局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設監理處。」電信監理業務內容須參照舊電信法(民國66年01月25日修正)第四章電信監理以下條文。例如,第28條:「左列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但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一、供鐵路、公路沿線範圍內維持運輸通信之用者。二、供船舶上航行時通信之用者。三、供港口導航及港埠管制業務通信之用者。四、供航空器及陸地上專與飛航業務有關通信之用者。五、供氣象測報或抄收之用者。六、供森林、礦區內或偏僻地區建設工程,因保障生命安全及公務上之使,而當地並無電信設施者。七、供漁業海上作業通信之用者。八、供學術試驗或業餘研究之用者。九、供警察或其他機關維持治安之用者。十、供電力、石油等能源開發、輸送、控制之用,而電信機構不能提供租用者。十一、供無線電遙控、監視、定位及測震與有關資料輸送之用,而電信機構不能提供租用者。十二、供新聞事業抄收新聞之用者。十三、其他經專案核准者。」第29條:「(第1項)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呼號及電功率等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規定支配,非經請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屬於軍用者,除頻率分配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外,其餘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處理之。(第2項)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非通信用之電波,由交通部規定分配及管理。」
[15] 舊電信法(民國66年01月25日修正)第38條:「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銷其執照。」第39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或指配之呼號、頻率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銷其執照。(第2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不依交通部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非通信用之電波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16] 本院釋字第613號及第678號解釋參照。
[17] 本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
[18] 本號解釋作成之際,時值中華電信公司率先提出499元新興資費方案,引起民眾搶辦熱潮。不禁令人反思,如果仍為國營中華電信時期,在無須理會市場競爭機制,且須背負引起市場混亂的懲處風險下,主事者是否可能將資費降到此種地步,抑或維持居高不下的資費?此事例恰足以作為民營化利弊得失之鑑。
[19] 參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https://www.ndc.gov.tw/cp.aspx?n=F76D008BCCD327E4&s=855C223482EE983B 最後瀏覽日2018/5/25。
[20] 該公司於民國63年元旦成立,將臺灣省及高雄市之128個水廠,分三期併入。重新編組,統一營運制度至民國65年3月1日全部合併完成。因時間頗久,故其任用人員,可能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問題應較小。
[21] 近來適有立委建議中華郵政公司開始釋股並上市上櫃,如依此走向,亦有重提移轉民營之可能。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051903 最後瀏覽日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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