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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援引本院釋字第429號及第682號解釋意旨,闡述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包含「公平」參與競試與「受訓練完足考試程序」以取得任官資格、職務任用資格、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本院釋字第429號、第611號及第682號解釋參照)。警察人員為依法定程序考試訓練、任官授階,並依警察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自屬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
警察人員之人事制度雖採官、職分立制,官受保障,職得調任(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參照),然人民參加同一警察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其所取得之任官資格及職務任用資格,仍應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關於「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主要係因警察人員之人事制度,採警察官、職分立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參照)。所謂「官受保障」,係指官等受保障,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3個官等。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同條例第5條參照)。所謂「職得調任」,係因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參照),有警員、巡佐、警務佐、巡官、警務員、督察員、警務正等各種職務之故。所謂「職得調任」,得由行政機關予以分派,惟為避免人事運用紊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考試院於86年7月22日86考台組貳一字第04480號令訂定發布「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溯及自86年5月23日生效),以供派任之依據。
二、平等權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明文揭示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應認為具有「籠罩作用」,[17]從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至第21條之受教育權利與義務,均須平等對待,禁止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是以本件解釋謂: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參照)。
關於平等原則之審查,應循何種方法或路徑操作,見仁見智,從寬或從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多種審查基準,即依差別待遇所根據之不同標準決定寬嚴不同之審查基準,有合理審查基準、中度審查基準及嚴格審查基準。反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發展出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與強烈內容審查3種審查基準。[18]
本件解釋,採本院釋字第626號解釋先例之審查方法(採中度審查基準),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採中度審查基準,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肆、100年之前系爭規定形成不利差別待遇
系爭規定在實務上如何形成不利差別待遇,茲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系爭規定未配合修正
系爭規定於6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時明定:「(第1項)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第2項)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警佐一階以上,應經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警佐二階以下應經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制定之初,有意差別規定「中級以上警察幹部」(官)及「基層警察人員」(警)之任官資格,以符合訓、用合一精神,嚴格區分官、警界限。 [19]
86年5月21日修正為系爭規定,其修正理由謂:「為使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專或警察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得任警正四階職務,以符本條例修正條文第12條第3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將本條第2項修正之。」[20]在系爭規定修正前,警察學校畢業之人員,官等只能升至警佐二階以下之職務;修正後,可升至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是系爭規定之修正目的,僅係在提基層警員之待遇。為配合系爭規定之修正,依前揭「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所定,警員職務等階修正為警佐三階至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惟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全國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員額二分之一),巡官職務等階修正為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換言之,系爭規定之修正目的仍嚴格區分官、警界限, 並未隨開放一般生得應考警察三等特考而作調整修正,更未明確規定一般生應如何考試訓練及如何使取得與警大生相同之任官資格。
二、考試訓練計畫不當作為
由於系爭規定並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依前揭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所示,如擬派任巡官職務,仍須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內政部基於行政一致性,100年之前之考試訓練計畫均將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訓練,使其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任用資格,無從派任警正四階巡官。多年實際適用,就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者之職務任用及後續晉升而言,形成對警大生恆為有利,而對一般生恆為不利之規範效果。茲以表格分析不利差別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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