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本案比較相關的,就是既非非職業法官─確實以此為業─,也非試用法官─已賦予完整的審判權─,而為某種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即德國所謂Richter auf Zeit),有沒有因更合目的而合憲的空間?會不會直接牴觸了憲法的終身職保障?本席以為,這正是憲法第81條的重要決定:「法官為終身職」,立法者或可保有創設非職業法官在一定範圍行使法官職務的空間,以及非正式法官在正式任職前一定時期內行使有限法官職務的空間,但如果立法者還可以針對職業法官行使完整法官職務,也裁量給予一定期限的限制,這個條文就成了百分之百的具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