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美國修訂製定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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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美國修訂製定法》
中文:《美國修訂製定法》
解釋:1866年美國國會第一次授權對《制定法大全》〔Statutes at Large〕進行法典化,《1875年修訂製定法》〔Revised Statutes of 1875〕的出版即是這次法典化的產物。在修訂之初,依國會授權成立的修訂委員會首先從全部的《制定法大全》中抽取出那些仍然有效、且具有通用和永久性質〔general and permanent nature〕的公法〔public laws〕,然後將這些法律依次重寫,並把這些法律的修正案〔amendments〕補充進去,已廢除的部分則予以刪除。全部法律按各章主題〔topic in chapters〕或標題〔titles〕為序排列,如標題35下為稅法,標題70下為刑法。所有標題合訂為一卷本,以主題為索引,這就是《1875年修訂製定法》。後修訂委員會將其作為一項法案〔bill〕提交國會以立法程序通過,從而成為實在法〔positive law〕,此後,對相關法律便無需再從《制定法大全》中援引。但《1875年修訂製定法》作為第一版,其中也包含了許多不準確的地方及對法律作了未經授權的更改。為此,1878年又出版了《修訂製定法》的第二版,它又將1873年以來通過的法律收入,將此期間廢除的法律刪除,並糾正了第一版中因疏忽而造成的錯誤。但是,《修訂製定法》的第二版從未經國會以立法程序通過,所以,其中對第一版內容所作的修改僅構成法律的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此後,直至1926年,對聯邦法律未再進行過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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