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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law,美國法
中文:美國法
解釋:在美國,除了聯邦憲法,各州並無共同適用的法律。「美國法」這一術語是對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方便總稱。儘管如此,如下因素仍促使各州法律趨向一致和一體化:1美國最高法院及各級聯邦法院的判決;2聯邦憲法規定各州須尊重、執行其他州的公告、文書及司法程序等;3各州傾向於在某些領域採納作為樣板的統一法,如《統一商法典》。因而各州法律雖然千差萬別,但法律觀念及司法原則上有著廣泛的一致性。殖民地時期的法律在各地發展不盡相同,隨著英國在北美大陸勢力的增強,英國普通法對殖民地的影響加深,英國普通法觀念及制度被引進北美大陸,並加以改造使用。1787年憲法確定了近現代美國的司法結構,它規定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全國性的聯邦政府,而剩餘權力則歸各州。聯邦政府則由立法、行政、司法三個分支組成。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是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雙重並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涉及駐外大使、海商、海事案件,美國作為一當事方、牽涉兩州或兩州以上的案件,以及一州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案件等。聯邦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訴巡迴法院及聯邦地區法院組成。各州依據該州憲法及法律建立起州法院系統。但州法院的結構主要由歷史淵源因素所決定,後建立的各州往往借鑒了歷史更久的州的傳統。一般來說,州法院主要由州最高法院、巡迴法院或地區法院、縣法院、市鎮法院及治安法院等組成。同一法院往往擁有民事、刑事管轄權。美國法的形式淵源主要由立法與判例法組成,立法中最重要的是美國憲法。美國締結的條約、聯邦制定法、總統發佈的聯邦行政命令以及聯邦行政機構的規章等都屬於立法。在州方面,州憲法、州制定法、州行政法規及規章、縣及都市命令、法規及規章等也屬於立法淵源。判例法則主要包含在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及聯邦地區法院、各州最高法院及各級州法院的判決中。一般說來,高級法院的判決具有拘束力,而州法院的判決對他州僅有說服力而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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