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rder of London,倫敦司法官;倫敦巡回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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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corder of London,倫敦司法官;倫敦巡回法官
中文:倫敦司法官;倫敦巡回法官
解釋:由市高級市政官法庭〔Court of Alderman of the City〕選舉產生,終身任職,是市共同體的首席顧問和首席辯護人,非經國王任命,不得實施任何司法審判權能。其職責是維持和平,執行法律,宣佈判決,證實並記錄市習慣,並應邀參與政務。1972年1月1日後成為巡迴法官,可在中央刑事法庭〔Central Criminal Court〕及其它法庭任法官, 1975年後不再有下議院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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